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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市開闢金馬外環道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9/24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政府於彰化縣彰化市開闢金馬外環道,

因而將沿線土地劃為道路用地,迄今已有十數年,卻遲遲

未辦理徵收補償,對民眾權益影響甚大,建請政府盡速辦

理徵收,或評估現行道路是否有拓寬之必要,若無必要,

則兩側閒置之計畫道路用地應予解編,將土地還給民眾,

以保障民眾之財產權,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彰化市金馬外環線係屬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聯

絡道,可疏解彰化市區台一線交通,由交通部公路局於七

十六年間開闢,沿線土地因而劃為道路用地。然金馬外環

道交通部原規劃為三十公尺寬之道路,彰化縣政府則建議

按都市道路路寬及另一側五公尺綠地計三十五公尺開闢,

交通部同意按三十五公尺開闢。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該道路

改為五十公尺寬,其中道路三十五公尺,一側綠帶五公

尺,另一側綠帶十五公尺,而該綠帶八十年間公設地通盤

檢討時變更為道路用地,經彰化縣政府於八十年七月二十

三日公告在案,。

二、目前金馬外環線業已開闢為三十五公尺寬之道路,交

通服務水準經評估為A級,亦即該道路車流量及使用率不

高。是以就財源及使用效益上皆無必要再向兩側原定道路

用地拓寬,依政府規定辦理徵收需有興辦計畫證明之情形

下,徵收兩側土地之可能性微乎其微,該批土地之所有人

根本無法獲得政府補償,如此,民眾既無法自由使用自有

土地,政府又不辦理徵收發給補償費,民眾之財產權毫無

保障。

三、民眾之土地遭劃定為公有道路後,政府既無財源又無

實際需要予以利用,土地徒然閒置多年之情形,全國各地

皆有相同案例,類此情形,政府實應個別評估利用之可能

性,若短時間內斷無可能興辦任何公共工程,就應還地於

民,將之解編,解除公設地之編定,讓民眾自由使用土

地,他日政府若有需要時亦可再次編定,無須在計畫尚在

未定之天時,就驟然凍結大批土地,枉顧民眾權益,又浪

費有限之土地資源,如此既可疏解政府財政壓力,又可地

盡其用,更重要的是讓民眾得以自由享受自有財產所帶來

之經濟效益,改善民眾生活,消除不必要的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