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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之台商健保就醫權益無法落實一事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4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長期旅居大陸之台商健保就醫權益

無法落實一事,建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能考量

其特殊情狀,就現行法規再行研議,檢討是否以與台商在

大陸投資設立之醫療診所簽訂特約的方式,提供健保特約

醫療服務,使長期旅居大陸進行商務活動之台商及其家

眷,就醫權益亦可獲得充分之健保保障,以維護我國國民

加入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基本權益,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照現行法規,全民健康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

險,凡是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之國民均應強制加

入保險。但爲因應部分國民因商務或留學考察等原因長期

滯留國外、無法在國內享有健保就醫權益之特殊情況,強

制要求其納保顯有未盡公平之處,所以「全民健康保險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特別規定:保險對象預定出國六個

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另在同法第三十八條續為規定:

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

滿六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二、但若以長期旅居大陸之台商的現況為例,其出國期間

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則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可以選

擇繼續加保全民健保或辦理停保。如果台商選擇繼續加

保、繳納健保保險費,則在大陸地區發生緊急傷病時是比

照海外就醫辦理,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

費用核退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保險施行區

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

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得於治療當日或

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向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惟海外就醫核退醫療費用之

認定與核退標準限制甚多,可以申辦核退之就診醫療院所

與數額,往往與一般認知差距過大,所以事實上台商在大

陸就醫時仍多半無法順利核退醫療費用,而且對長期旅居

大陸之台商而言,若爲申請部分健保給付而特意返台根本

不合乎經濟效益,殊不合理。

三、另一方面,如果旅居大陸之台商想要選擇辦理停保,

還必須是一次出國連續停留國外滿六個月,且於出國前就

向投保單位申請辦理。可是諸多台商在大陸滯留期間的長

短往往須依照商務需求而做彈性調整,未必能有確定之時

程,能在出國前就確認合乎出國六個月以上得辦理停保之

規定,結果在持續繳納健保費的情況下,因為無法時時回

國就醫,而必須自行全額負擔其旅居大陸期間的醫療支

出,無法適時享有健保保障。而且就算是順利辦理停保,

該停保期間雖然可以暫停繳納保險費,但也使其無法享有

全民健保的國民基本權益。

四、綜前所述,旅居大陸之台商無論是選擇比照海外緊急

就醫模式或者是辦理停保,都無法獲得適當之健保保障,

結果全民健保的制度對大陸台商而言,彷彿變成一種「只

有義務、沒有權利」的強制徵稅,形成極不公平的社會保

險現象,所以紛紛對此表達不滿。而今光是在上海市,大

約就有五十萬的大陸台商長期旅居於此,並已自發性組成

「大陸台商就醫權益促進會」,頻頻對我現行健保制度對

其保障不公一事發聲陳情,要求政府重視大陸台商的就醫

權益,相信日後在前往大陸經商者持續增加下,相關爭議

必當愈發擴大。

五、有鑑於兩岸之間的經貿關係日益密切,爲開發大陸市

場而前往大陸長期經商者只增不減下,在大陸各主要城市

都已經有諸多台商投資經營各行各業,儼然發展出台商及

其家眷子弟的小型社會,因此本席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考

量其特殊情狀有別於一般海外就醫的零散需求,就現行法

規再行研議,檢討是否以與台商在大陸投資設立之醫療診

所簽訂特約的方式,提供健保特約醫療服務,使長期旅居

大陸之台商及其家眷可以直接享有健保給付之實益,就醫

權益方可獲得充分之保障,以維護開辦全民健保之宗旨,

確保我國國民加入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