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魏明谷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
多項規定,強制各加油站必須聘僱十人以上,分別為有機
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證照人員三名、職業災害急救人員
三名、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人員、危險物品保
安監督人三名,對業者造成極大負擔,尤其地屬偏遠之加
油站,收入有限,根本無法達到此一人力標準,建請主管
機關在無安全之虞原則下,依加油站之規模,縮減每項證
照之數量,每項專業人員最少配置一位,如此各加油站皆
設有持具四項證照之人員,可於緊急事故發生時,及時救
援,應可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確保加油站及其周邊之安
全,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各加油站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必須於每
班次各具備四項證照之人員,以備意外事故發生時,得以
及時救援,避免事故之擴大,並立即對受傷人員施以急
救。四項證照之規定如下:
1.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雇主僱用勞
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現場主管擔任
有機溶劑作業管理員,從事監督作業。」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應參
照工作場所大小….並至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
救事宜…」,又於第三項「第一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
至少一人…」
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
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
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
業務。」
4.丙種勞工安全證照一張
綜上所述,即加油站營業時間內皆須配置此四項人員,一
般加油站為二十四小時營業,採三班制輪班方式僱請員
工,若要達到上述法規之要求,即需聘請十位以上人員,
加油站為使用路人方便,不僅市區內設有加油站,偏遠地
區也有規模較小,加油設備較少的小型加油站,此類加油
站營業額小,無力負擔十名員工之用人成本,以致於加油
站業者經營十分困難,勉強以市區較賺錢的加油站來補貼
偏遠地區營業點的虧損。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各項規定皆出於預防萬一、保障
加油站此類高危險場所及其周邊安全之良法美意,然法貴
可行,仍應考慮被規範人遵守之可能性及不利益的容忍
度,以此案而言,勞工委員會的規定已明顯造成業者的生
存危機,投機的業者甚至鑽法律漏洞,未按規定僱請專業
人員,如此情形,實有違當初立法之目的,顯見有重新檢
討之必要。因此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衡量業者經營成
本,在不影響安全的原則下,僅規定各項人員配置一位即
可,並留有與加油站緊急聯絡電話,以備意外事件發生時
得以聯絡,以減輕業者負擔,並促進其繼續經營偏遠地區
加油站之意願,以維持服務品質,提供民眾用路時加油之
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