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觀光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組織法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8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觀光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因遲遲未能

法制化,致人員浮動,無法落實促進觀光之責任,輔導旅

館業提升服務品質,現交通部又擬將該中心縮編,精簡人

員,若真如此,中央將如何管理全省2400家旅館?值此行

政院全力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之際,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非但不應縮編,交通部更應儘速提出該中心組織法,完成

法制化工作,以振興國內觀光,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一般旅館不如國際觀光旅館已有一定之服務水準,亦

無財力刊登廣告,以致於住房率無法與國際觀光旅館比

擬,是以一般旅館業無不寄望中央主管機關能夠給予其輔

導、訓練及國外宣導,以提振其服務品質及知名度,然中

央主管機關—觀光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卻因定位不明,

許多業務都下放地方執行,而地方亦無固定的主管機關,

有的縣市是由建設局管,有的是由交通局或休閒旅遊局

管,因此旅館業者都希望中央能有一明確且具規模的主管

機關,以協助其提升品質與住房率。

二、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在觀光局組織法上並無規定,而

是於七十九年以任務編組成立的,為一般觀光旅館、旅行

社、國際觀光旅館的主管機關,去年發展觀光條例修正

後,再擴大其職權,加入一般旅館、風景遊樂區、民宿等

為其主管範圍。事實上,觀光發展條例為旅館業查報督導

中心組織化之法源,(該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

之」),既然有法源,以該中心職權之大,權責之廣(全

國有兩三千家旅館歸其管理),且攸關我國觀光事業發

展,交通部及觀光局實應儘速擬訂該中心之組織法,送本

院審查。

三、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因遲遲未能法制化,致內部僅有

三至四位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其餘皆為約聘僱人員,人員

資格職位不確定,導致績效不佳,未能提供一般旅館輔導

及人員訓練,反而將訓練工作交由地方及公會自行辦理,

如此成效有限,如何提振觀光?觀光客如何倍增?據聞因

應政府瘦身計畫,明年該中心將遭縮減,可能只剩下一

人,將無人力去管理2400家的一般旅館,及全國風景區,

在行政院大力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之際,該中心肩負非常

重要的業務,不但不應裁撤、縮編,交通主管機關還應儘

速予以法制化,讓內部人員可以透過考試取得資格,以其

經驗及專長繼續留下來從事旅館業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