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鑒於國內醫療專業技術日益成熟精
進,且社會上醫療性之器官移植需求與日劇增,卻往往囿
於現行法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
植手術之條文限制甚嚴,適用上缺乏彈性,且無專業判斷
之餘地,造成社會現況中有許多被詬病為「法律殺人」的
案例,實對國人生命及身體健康之保障有欠周延,是以建
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外法制,積極建立「專業審查
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讓更具專業性的專責單位專案審查
器官移植之案件,以緩衝現行條例對人民重大生命權益保
障之不足,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鑑於國內醫療技術日益成熟進步,許多難以治癒之重
大疾病患者,現階段都可能藉著施作人體器官移植手術而
重獲一線生機,惟適用移植之人體器官本就十分難以獲
得,而國內活體器官移植的法令限制又十分嚴格,就算親
屬、配偶或家族間可以在醫學上符合器官移植的條件,卻
往往囿於現行法令對期間、範圍等諸多條件限制,而延誤
了器官移植手術治療的時機,造成諸多被社會大眾詬病為
「法律殺人」的案例,實對我國民生命身體基本生存權益
的維護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法令尤應主動檢討
修正。
二、國內現行法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活體摘取器官
施行移植手術之條文限制甚嚴,或有道德風險上之考量而
不得不從法律層面上嚴格規範之,以防止產生人體器官商
業買賣或不法交易之情事,但是另一方面卻因此使一般正
常有此器官移植需求的國民受到近乎不合乎人道的限制,
不免予人因噎廢食之憾,結果明文法規不僅不能確實維護
國人生命、身體健康的基本權益,反而成為殘害之主因。
究其根本,乃在於法律條文的限制在實務適用上有其明確
範圍、缺乏彈性,無法因應各專業領域的特殊需求,顧此
失彼之處在所難免,因此對於器官移植此等具有特殊性、
專業性、急迫性之具體事實,法律條文所能規範的應在於
其基本原則而非細節技術性事項,應讓行政專業分工組織
下建立適當的審查機制來加以合理規範之,才能真正合乎
該類案件的實際需求。
三、按現行法規對於人體器官移植案例上,並未有一專責
機構審查之,僅透過「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醫師
資格及器官類目,始得施行之」此一條文規範之,然而目
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執掌之業務已甚為繁多,且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對於人體器官移植上,是否有足夠之專業知識
可供應付,都足以使人存疑。然而針對人體器官移植如此
重大影響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案件,又是絕不允許任何
疏忽的可能,所以在國外立法體制上,對於此爭議性之相
關案例,亦給予高度關注,並為解決此一棘手之問題,特
建立「專業審查制度」來加以節制規範。
四、所謂「專業審查制度」乃是規範特定事實必須交由一
專責機構所執掌,而其中的成員必須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
加以審查,以器官移植案件為例,審查機關成員除了須有
人體器官移植的專業醫學知識以外,其他相關之專業知
識,如所牽涉之法令規定等等,也必須一併考量。因此其
所組成之成員,並不必然全由專業醫師所組成,其中更應
考量其牽涉之社會、道德、法律層面的問題,而包含社會
工作者、具有法律專業資格者或其他專門領域人士,但專
業醫師仍應占有絕大部分,如此一來,才能針對人體移植
之案例,作成正確且具有專業知識水準之判斷。
五、綜上所述,在現今社會上對於醫療性器官之需求日益
增加下,「專業審查制度」之引進確實有其必要性,尤其
對於現行法令所無法周延保障的部分加以調節緩衝更是重
要。蓋如中央主管機關在法令無法全面變革的情況下,若
能引進專業審查制度針對人體器官移植之個案作專業之判
斷審查,決定其是否適合進行所謂人體器官移植或切除之
手術,既可避免移植手術進行之倉促,所導致令人扼腕之
弊端,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病人與醫師間可能牽涉之利益
輸送或其他罔顧他人之生命及身體之問題。再者,面對日
益增加之器官需求量,專業委員會之組成亦可以個案方
式,對現行法令不合理之處做實際上適度地之反應及修
正,如此才能讓實務及理論能彼此協調,使得法令之規定
能夠迅速地配合社會上實際的需求而做修正,俾使日益龐
大之器官移植需求者能重獲生機。是以本席建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能主動檢討現行法令,並參照國外法制,積極建
立「專業審查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讓更具專業性的專責
單位專案審查器官移植之案件,以儘早周全保障人民的重
大生命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