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特就行政院推行觀光客倍增計劃乃國家
發展重點計畫項目,觀光局乃為執行主要機關,其業務計
劃中所負責觀光宣傳與推廣業務,當屬重要的執行內容,
觀光客倍增計劃執行成功與否,乃繫於宣傳與推廣業務績
效良窳,本席乃就預算書中所規劃進行的業務內容提出質
詢。
說明:
一、依預算書中觀光宣傳與推廣計劃內容有1.辦理國際觀
光宣傳推展與製發觀光宣傳品,2.獎勵與補助國際、會議
展覽來台舉行及人才培訓,3.輔導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舉
辦民俗節慶活動、設立旅遊服務中心,4.加強觀光宣傳籌
辦美食節活動,5.參加國際組織及出席國際組織會議等五
大項(九十二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
預算,觀光局編,第七十九至八十二頁)。其中尚難看出
中心要旨為何?如果目標市場鎖定在亞洲地區,則參加國
際性活動是否必要,在預算額一定的限制下,是否該以亞
洲為主,以日本、新加坡、香港為先。
二、另外,直接面對旅客的是旅行業者,觀光局在推廣觀
光產業時所應扮演的角色應該是間接的,並為整體規劃的
提供者,以提供公共服務自居。是故,觀光局在經費的應
用上應審慎考慮多加獎勵民間業者,以旅行業及旅館業相
關同業公會為對象,鼓勵公會團體參考對外推廣活動,由
業者自行判斷市場走向以反應在服務上。據此,本席以為
在獎勵與補助國際、會議展覽來台舉行及人才培訓項目中
(同上,第八十至八十一頁)所編列獎補助費三千萬與業
務費一億三千萬的計劃下,前者實有擴大的必要,然而,
細究業務費中活動內容,也須多方與民間業者配合以竟其
功,例如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安排及邀訪宣傳
人士來台等,無不須與業者的合作,所以,此項是否能更
有效地整合業者與觀光局的業務安排,以有限的經費創造
出更多的效益,反應在觀光業的成長上,誠為本席深重期
許。
三、其次、參加國際組織及出席國際組織會議項目中,國
際組織費(共十二個國際組織)約二百三十九萬元。於說
明中並未詳述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所應負擔的義務與可以享
受的權利有哪些?這些觀光或旅遊協會幫台灣推向觀光舞
台嗎?如果是的話,那這些活動與獎勵與補助國際、會議
展覽來台舉行的差別何在?各達成哪些功效呢?或者加入
美國旅遊業協會、美國旅遊資料中心、旅遊觀光研究協會
後(同上,第八十二至八十三頁),我們即可節省觀光業
務調查經費嗎?本席尊重行政單位在其專業上多年的經驗
足以推動觀光產業升級,但於預算編列的方向上,仍應促
請觀光局注意相關業務預算是否有調整的必要,以創行更
高效益。
四、最後,煩請觀光局將參加國際組織及出席國際組織會
議後的心得,以及對於推廣國內觀光業具體貢獻提出報
告,以供立法部門及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