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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開放輔導農民釀酒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3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鑒於我國傳統農村文化中釀酒技術一

直廣為流傳,且國人自行釀酒自用、贈禮之風氣亦相當盛

行,再加上我國加入WTO之後,農民生計大受影響,諸多

農民遂運用生產過剩之作物自行釀酒,以謀開創多元化之

農業副產品增加傳統農業之競爭力,實為無可厚非之舉。

然因目前國內法令對國人合法製酒之限制門檻甚高、申請

手續繁複且主管機關龐雜,一般農民不但難以順利取得合

法證明,近來反而受假米酒事件波及,遭到主管機關對農

民自釀酒嚴厲取締,以致民怨不已。是以建請中央主管機

關應就現行法規重行研議,積極開放輔導農民釀酒,並釐

清私酒與假酒,就製造假酒之不肖業者嚴加查緝,以合理

維護農民生計、確實保障大眾消費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

質詢。

說明:

一、自古以來,我國傳統農村文化中農民釀酒技術就一直

廣為流傳,充分利用產量過剩或賣相較差之作物釀製成較

高附加價值之酒類以增加收入。如今隨著歷史的演進全世

界各地也都陸續發展出特有的製酒技藝及飲酒文化,許多

先進國家,如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美國、加拿大及澳

大利亞等國,農民們更是在該國政府的積極輔導下建立現

代化酒廠或酒莊,不但吸引觀光人潮,更為政府賺取大筆

外匯。然而,反觀台灣卻因曾身為殖民地的特殊歷史背

景,從日據時代即實施菸酒專賣制度,不僅斷傷了民間釀

酒技藝發展達百年之久,而且直至今日我國政府雖然在

WTO規範下開放民間釀酒,卻未能積極輔導原有專賣制度

下參與契作之農民轉型,也未給予足夠的時間及訓練,甚

且還嚴格地要求農民必須比照資本企業家之模式,投入大

筆資金、取得合法用地,建立符合現代化食品加工廠規模

之酒莊及購買相關設備後,方准其從事製酒,否則就加以

取締及處罰,這種高門檻限制對弱勢之農民而言,實在是

相當的不公平。

二、事實上,國內一般農民囿於個人財力薄弱,多半都無

法在現行高標準下合法申請到釀酒執照;即使有心將無處

銷售之農產品轉釀成較高附加價值酒品的果農,也因為在

無任何輔導且需自行負擔投資後未必能順利取得釀酒執照

的風險下,對申請設立酒莊的繁複程序望而卻步,結果部

分農民爲了生計困難,還是只有在不合法的現況下利用自

有農作私自釀酒來增加收益,反而使得公權力對民間釀酒

的品質、衛生更是無法善盡監督之責。加上近來一方面頻

傳假米酒中毒事件引起民眾高度恐慌、聞酒色變;另一方

面自調米酒政策又恐將造成鼓勵國內外廠商紛紛起而效

尤,將香料及酒精合併零售方法普遍運用於各種酒類上以

規避高酒稅,除徹底破壞國內製酒及飲酒文化外,政府稅

收也將大幅縮水,更遑論高濃度之便宜酒精可能進一步危

害人體健康以及其易燃性及灼傷性對誤用或誤飲者之潛在

威脅,再再顯示了國內酒品市場的控管實在已陷入紊亂、

亟須全面檢討。

三、依據許多陳情農民一再表示,政府在日前爲假米酒事

件嚴厲查緝掃蕩私酒時,似乎只是針對弱勢農民,而對以

合法掩護非法之新興酒廠或酒莊之逃漏稅及其是否摻雜劣

質原料(非食品級香料或酒精,甚或有毒之工業酒精、甲

醇等)卻毫無對策,更完全無視於此次假米酒事件係因擁

有製酒執照之不肖廠商非法借牌他人,導致有心人以摻調

工業酒精充作米酒牟取暴利之前因後果。而一般農民自釀

酒,乃屬農產品自然發酵加工所製成,無論農民是否取得

合法釀酒資格或自產自用者,該類真正純釀產品對人體會

產生危害者實鮮少聽聞,與造成中毒事件的假酒及劣酒應

是大相逕庭的產物,所以其取締重點實在有極大之偏差。

四、為求我農業永續經營,政府應參考國外成功經驗,以

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之模式,讓農民釀酒得以除罪化,以

減輕我國加入WTO後對農業造成的衝擊,而非以查緝掃蕩

弱勢之農民作為假米酒中毒事件之代罪羔羊,引發農民

「不教而殺」之不當聯想;如為維護大眾安全,應加強釀

酒者原料及製程之查核,對產製假酒及劣酒之不肖投機者

加重刑罰,並加強查緝,以防杜假酒及劣酒危害消費大眾

之事件再度發生。爲此本席特於本(一)月十日召開推動

農民釀酒合法化公聽會暨釀酒品嚐會,與會農民更提出幾

點具體訴求:

(一)酒廠及酒莊採分級設立,以甲乙二級分別管理。甲

級大酒廠可製造及銷售成品酒,並應設立品管分析檢驗部

門。乙級小型酒莊以小包裝方式直接生產製造成品酒售予

消費者時,必須於每批成品酒出廠前,付費向當地衛生單

位申請抽樣檢驗,待檢驗合格及繳交應繳酒稅後,再由當

地衛生單位依繳交酒稅金額分發具防偽及無法再用功能之

品檢合格標籤貼紙,以供乙級小型酒莊黏貼使用。乙級小

型酒莊生產製造之酒品未經上述作業程序,不可直接售予

消費者,而應以大包裝方式直接供應甲級大型酒廠,由甲

級大型酒廠調製、品檢、繳稅後方能行銷。甲級酒廠及乙

級酒莊均應定期接受環保及衛生單位之稽查,以防杜假酒

及劣酒危害消費大眾之事件再度發生。

(二)降低酒莊申請門檻,全面開放農地釀酒。農民現有

合法農舍只要符合簡易農產加工安全衛生規範者即應准用

以申請乙級酒莊,以便納入管理,並讓有心參與製酒產業

的農民都可順利從事不受景氣影響的農產釀酒加工事業,

進而世代傳承,永續經營農業。

(三)落實釀酒技師證照制度,提昇國產酒品之安全衛生

及品質。政府應大模及持續地提供製酒技術課程,供農民

學習,並配合證照制度,使農民有能力利用最新鮮之農產

品,就地生產安全及高品質的原料酒供應甲級大型酒廠調

製用,或直接行銷自有品之成品酒。

(四)建立具公信力之酒品評鑑及鑑價收購制度,以維護

釀酒農民之權益及提昇農村釀酒技藝水平。國內外已有許

多農產品評鑑及鑑價收購制度成功之例子,如茶葉、咖

啡、肉品、乳品等,甚至包括酒品本身。政府應透過學術

界、農委會相關單位,共同迅速建立具公信力之酒品評鑑

及鑑價收購制度,並責成國營之菸酒公司及擁有廣大酒品

行銷通路之企業,每年依酒品品質鑑定結果收購若干比例

之農村原料酒,以維護釀酒農民之權益,並藉自由市場優

勝劣敗之機制,淘汰無法競爭者,以逐步提昇農村釀酒技

藝水平。而從另一角度來看,菸酒公司及私人企業則係以

類似委外代工之方式委託農民製酒,以節省人事、廠房及

機械設備之支出,提昇跨國競爭力。如此統合規劃並分工

合作,既無攏斷圖利財團,又可照顧大多數農民,使台灣

成為一個農業大酒廠,再造另一次經濟奇蹟。

(五)儘速修法加重產製假酒及劣酒者刑罰,並加強查

緝,以防杜假酒及劣酒危害消費大眾之事件再度發生,才

能真正確保民眾安全,促使酒品市場的穩定發展。

五、綜上所述,政府如能採用積極開放輔導農民釀酒的政

策對我國內經濟環境實具有相當的實質效益:

(一)創造就業機會、繁榮農村經濟:台灣國內課稅酒品

市值每年高達一千多億,如政策只鼓勵設立如啤酒廠般之

企業性大規模酒廠,則以此規模扣除每年日益增加之進口

酒市值,國內酒廠可供就業機會並不多,以每年產值達

100億之自動化啤酒廠而言,其僅需300-400員工。國內大

型啤酒廠應鼓勵及輔導其向外發展,若只放眼國內市場,

僅會造成財富日益集中於少數財團,難免落入圖利財團口

實,若政策上能讓釀酒除罪化,並如法國及義大利等鼓勵

較多品質好且具特色之農村小葡萄酒廠、酒莊之設立,每

一酒莊之年產值平均約5000萬,估計聘用10-15人則同樣

100億之產值可以養活約2000-3000人,有助創造就業機

會,促使農村人口回流,以繁榮農村。

(二)促進農業轉型、發展觀光產業:觀之海外法國、義

大利、西班牙、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先進國家採取積極

輔導農民建立現代化酒廠或酒莊的做法,不但吸引了大批

觀光人潮,更爲其賺取可觀的外匯收入,可見若是我國可

積極參考海外成功經驗,充分運用原本農業優勢、開發多

元化的農業副產品,讓農民得以多元化經營增加農產競爭

力,規劃建立起兼具觀光與產值的農莊文化,不但可促使

我國農業順利轉型、永續經營,減輕我國加入WTO後對農

業造成之衝擊,更可帶動國內綠色觀光產業的蓬勃發展。

(三)增加稅收、節省外匯:農民釀酒除罪化,有立即增

加稅收的好處,以米酒稅為例,依各方估計,台灣每年米

酒需求量約二億瓶,若以民國九十一年米酒稅每公升一百

五十元(每瓶600cc九十元)計,政府理應徵足一百八十

億元之米酒稅;但據國庫署資料顯示,去年只收到約三億

元之米酒稅,且大部份來自台灣煙酒公司,由此可見民間

逃漏稅之嚴重性,且其中不乏無合法名義及管道繳交酒稅

之農民。若農民釀酒政策可以鬆綁,但其賣酒則需透過衛

生檢驗及合法繳稅之管制,不但品質安全有保證,政府亦

可增加稅收。此外,國人每年花費大筆外匯進口洋酒,若

能輔導農民以國產農產品釀製高品質名酒,必能引起國人

共鳴,節省外匯支出,有朝一日更期望能為國家賺取外

匯,讓國內農村景象亦能擠入先進國家之林。

六、因此,有鑒於我國傳統農村文化中釀酒技術一直廣為

流傳,且國人自行釀酒自用、贈禮之風氣亦相當盛行,再

加上我國加入WTO之後,農民生計大受影響,讓農民運用

生產過剩之作物自行釀酒,以謀開創多元化之農業副產品

增加傳統農業之競爭力,實為無可厚非之舉。然而目前國

內法令對國人合法製酒之限制門檻甚高、申請手續繁複且

主管機關龐雜,一般農民不但難以順利取得合法證明,對

政府就酒品市場的監督與發展更是不利。是以建請中央主

管機關應就現行法規重行研議,積極開放輔導農民釀酒,

並釐清私酒與假酒,就製造假酒之不肖業者嚴加查緝,以

合理維護農民生計、確實保障大眾消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