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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休閒農業之多元發展政策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8/05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目前國內大力倡導將傳統農業生產

轉型為觀光休閒農業之多元發展政策,深感應予鼓勵,然

而相關規範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對於設置休閒

農場之土地面積與建蔽率卻多所限制,使得目前許多所有

農地面積較為狹小、較不具生產競爭力之農民反而無法順

利轉型為觀光農業,對其轉業經營至為不利,且對國內推

展農業多元化、休憩化發展亦造成阻力,是以建請主管機

關應重新檢討該限制是否未切合時宜而應予廢除,爰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爲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傳統產業之衝擊,政

府近年來大力倡導國內傳統農業生產轉型,朝向農業精緻

化、多元化、觀光休憩化發展,以結合國人周休二日之旅

遊休閒活動,重新創造出國內傳統農業的新商機,使原本

欠缺國際競爭力的部分單純農作生產耕作者可以藉由多元

化發展另闢產業生機,成功轉型為新型態休閒農業的生態

觀光產業。這對國內整體經濟而言,一方面既可以維持傳

統農業生產者面臨世貿衝擊後的生計,另一方面也可藉此

提供國人假期休憩活動去處,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的發展,

也提升生態保育教育的人文素養。

二、然而據了解,國內主管機關目前對於休閒農業的輔導

與管理,並未有明確成熟的制度運作,甚至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十一日修正公佈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中更是

對於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面積與建蔽率多所限制,譬如第

八條便明文規定:「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

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0.五公頃。設置休閒農場土

地面積為未滿三公頃之非山坡地,或面積未滿十公頃之山

坡地者,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區之使用為限。設置休閒農

場土地面積為三公頃以上之非山坡地,或面積十公頃以上

之山坡地,除得為農業經營體驗區之使用外,並得為遊客

休憩區使用,但遊客休憩區面積以占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

之十為限。…。」同法第十八條也規定「…自產農產品加

工 (釀造) 廠之樓地板面積以五百平方公尺為限。住宿設

施之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可建築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再再限制了較為狹小農地之利用,使得部份農民受

限於功能規劃而無法順利轉型經營休閒農業。

三、自國內推廣觀光休閒農業以來,許多農民都紛紛面臨

是否決意投資轉型的抉擇,但是囿於國內法規所訂定之限

制顯較實際一般農地持有情況嚴格,主管機關又無法充分

輔導說明,以致多數農民儘管有意配合政府政策,將其所

有原本只單純從事傳統農作生產的農地重新整頓,卻因為

苦於無法在符合法令限制下做出合宜規劃以利於經營休閒

農場,所以或是限於土地面積過於狹小、或是在轉型投資

成本可能無法回收的考量下,也只能徒然觀望,希望主管

機關能夠體察法規限制與實際民情之差距,放寬或解除設

置休閒農場和經營管理上有關土地面積和建蔽率的限制

後,才敢於積極從事轉型經營。

四、綜而言之,一個國家政策的推動原本就應該有適當的

法令配合執行,而今既然推廣多元化經營之觀光休閒農業

是我國目前農業發展的重點工作和既定政策,相關法令的

訂定執行便應該確實考察民情,了解農民所遭遇的困境才

有辦法落實農業政策的推動。是以本席認為主管機關在本

於專業判斷外,更應該要積極檢討現行法規是否切合時

宜,讓現有農地能夠發揮最大效益去經營管理現代化休閒

農業,並且對有意轉型經營的農民給予適當的輔導,才能

使台灣農業產業真正順利轉型發展,強化農民永續經營的

競爭力、維護其生計,帶動起台灣觀光休閒產業的整體發

展;否則自昧於不合時宜與現實狀況的法規,不但無法收

促進推廣、輔導管理之效,反而會成為國內發展休閒農業

的一大絆腳石,豈不是與國家產業政策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