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魚塭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7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彰化縣大城鄉台西村漁民世代於海埔地
從事漁業養殖,民國七十四年該等海埔地經登記為國有土
地,漁民即淪為竊佔國土,且無任何合法化之途徑,又監
察院要求國有財產局全面清查違法魚塭,並予以剷平,漁
民即將無以維生,建請政府應協助漁民以租地之方式就地
合法,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大城鄉台西村漁民係世居至此,自日據時代以
來均從事撈捕及漁產養殖為業,迄今已有半世紀。然近年
來卻接連遭到第四河川局、國有財產局指為竊佔國有財
產、違法水利法等等,頃更接獲彰化縣政府公文指為違反
區域計畫法,又監察院鑑於違法魚塭妨礙水流,有釀成災
害之虞,要求國有財產局全面清查並予以剷平,大城漁民
逢此遭遇不啻為晴天霹靂,惟恐生計無以為繼。
二、大城鄉漁民等世居海埔、構築魚塭,其時間早在政府
來台之前,遑論區域計畫公告,楓港段二一四八號土地等
海埔地,係自民國七十四年始由國有財產局登記為國有土
地,前此中部地區區域計畫公告以前,該等土地仍屬未登
錄土地,應無區域計畫法之適用,且七十四年國有財產局
登錄土地時將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而漁產養殖亦屬廣義
之農牧業,自無違反可言,況該楓港段土地係海埔新生
地,鹽分重,季風強,潮汐起落,除了水產養殖以外,根
本無法使用,漁民世代以來在該地構築魚塭,正所以地盡
其利,於周遭環境並無任何不良影響,亦無妨礙水流、海
堤安全之虞。
三、部分違法魚塭妨礙水流,釀成災害,確有清查剷除之
必要,然大城鄉漁民之魚塭,經本席協調水利署河川局前
來會勘,確認無成災之虞,且漁民也表示願意向政府承
租,定期繳納租金,合法經營漁業,羅織人民入罪並非施
政之目的,為政者父母心,政府應盡速協助其合法化,讓
漁民能永續經營祖傳漁業,在故鄉安居樂業,方為漁民之
所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