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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魚塭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7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彰化縣大城鄉台西村漁民世代於海埔地

從事漁業養殖,民國七十四年該等海埔地經登記為國有土

地,漁民即淪為竊佔國土,且無任何合法化之途徑,又監

察院要求國有財產局全面清查違法魚塭,並予以剷平,漁

民即將無以維生,建請政府應協助漁民以租地之方式就地

合法,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大城鄉台西村漁民係世居至此,自日據時代以

來均從事撈捕及漁產養殖為業,迄今已有半世紀。然近年

來卻接連遭到第四河川局、國有財產局指為竊佔國有財

產、違法水利法等等,頃更接獲彰化縣政府公文指為違反

區域計畫法,又監察院鑑於違法魚塭妨礙水流,有釀成災

害之虞,要求國有財產局全面清查並予以剷平,大城漁民

逢此遭遇不啻為晴天霹靂,惟恐生計無以為繼。

二、大城鄉漁民等世居海埔、構築魚塭,其時間早在政府

來台之前,遑論區域計畫公告,楓港段二一四八號土地等

海埔地,係自民國七十四年始由國有財產局登記為國有土

地,前此中部地區區域計畫公告以前,該等土地仍屬未登

錄土地,應無區域計畫法之適用,且七十四年國有財產局

登錄土地時將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而漁產養殖亦屬廣義

之農牧業,自無違反可言,況該楓港段土地係海埔新生

地,鹽分重,季風強,潮汐起落,除了水產養殖以外,根

本無法使用,漁民世代以來在該地構築魚塭,正所以地盡

其利,於周遭環境並無任何不良影響,亦無妨礙水流、海

堤安全之虞。

三、部分違法魚塭妨礙水流,釀成災害,確有清查剷除之

必要,然大城鄉漁民之魚塭,經本席協調水利署河川局前

來會勘,確認無成災之虞,且漁民也表示願意向政府承

租,定期繳納租金,合法經營漁業,羅織人民入罪並非施

政之目的,為政者父母心,政府應盡速協助其合法化,讓

漁民能永續經營祖傳漁業,在故鄉安居樂業,方為漁民之

所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