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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公地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14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彰化縣濁水溪、貓羅溪、烏溪河川公地

農民因種植高莖作物,遭經濟部水利署第三、四河川局指

為妨礙水流,擬收回租約,並依違反水利法送辦,不僅農

民生計將無以為繼,亦將面臨牢獄之災,建請政府體察民

意,修改現行法令,放寬河川公地耕作限制,爰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水利單位將河川公地出租農民耕作,行之多年,農民

因為經濟壓力,紛紛種植高經濟作物,如玉米、芭樂、甘

蔗等,然此類作物皆屬高莖作物,高度皆超過五十公分以

上,致有違反水利法規之規定。

二、近來水利署轄下各河川局以此理由擬收回租地,並開

始拒收農民租金,農民擔心生計受到影響,紛紛表達不

滿。農民表示,即使河川公地荒廢不耕作,叢生之雜草如

牛頓草、構樹、牧草、蘆葦等,皆高於五十公分,河川局

亦無可能派專人定期剷除,且雜草參差不齊,疏密不一,

對水流之妨礙不可謂不大,反觀農民雖種植高莖作物,但

整理得井井有條、疏密有致,美化景觀且對水流無礙,從

未釀成災害,政府以不合理的水利法規,強壓人民,致農

民有斷炊之虞,實可謂之惡法,應儘速予以修改。

三、查現行水利法規係散見於多項行政命令,且由省及直

轄市分別訂定河川管理規則,於各規則下又有河川區域種

植規定等行政命令,行政程序法頒佈後,行政命令有涉人

民權利義務者,皆應法制化,且精省後水利單位已收歸中

央,事權統一於經濟部水利署之下,政府實有必要針對水

利法規重新立法,有關農民種植作物之限制,予以放寬至

一百五十公分,讓農民得以種植多種作物,不限於稻米、

蔬菜等低莖作物,只需禁止於河川公地種樹造林,即可達

保護水流安全,防災於未然之目的,如此農民生計亦不致

遭受影響,方可於生態保護與人民生計間取得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