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質詢稿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14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攤販乃隱性失業人口,且為家中經濟主
要來源,卻因違法佔用道路,屢屢遭到警察取締及驅趕,
造成民怨不斷,甚至引發警民對立,籲請政府以勸導代替
取締,以保障人民生計,並儘速訂定管理條例,納入法律
規範內管理之,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攤販問題行之多年,且遍佈全國各地,加以當前失業
情形嚴重,投入攤販行業者更為增多,這些民眾多是家中
經濟支柱,迫於生活壓力,不得已佔用道路擺攤設業,致
違反多項法令,時遭警察驅趕、開立罰單,攤販業者雖不
勝其擾,然又無法找到替代職業,只好日復一日與警察追
躲,久而久之民怨累積甚深,政府不可坐視之。
二、施政有其優先性,亦有其裁量空間,警察為行政之一
環,自應盱衡社會情勢,定其取締、調查之順序。現失業
人口大增,民眾為圖生計,方從事攤販,這些攤販可謂是
隱性失業人口,若不准其繼續經營,隨即淪為失業人口,
一家生活頓失依靠,在此情形下,警察實應暫緩取締,將
警力調往他項業務如犯罪之偵查、治安之維持,且就掃除
路霸而言,警察應優先解決佔用停車位、併排停車等問
題,及著手清除佔據道路的花盆、花絮、活動廣告旗幟、
廢棄傢俱、活動拒馬及其他廢棄車輛等惡意行為,不應先
針對攤販業者,讓市井小民得以靠擺攤賺取生活費用,勉
強維持生活。
三、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國民所得增加、國民生活水
準日益提升,有關商業秩序之重建及維護,已成為社會大
眾矚目與關切的焦點。而攤販亦為商業規範之一環,目前
雖由地方政府分別訂定管理辦法,但仍缺乏成效,有鑑於
攤販業已成主要消費市場,且為民眾賴以維生之行業,實
有必要儘速訂定法規以管理取代處罰,建請政府速研擬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