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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處罰條例質詢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20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

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等關於肇事逃逸者吊銷執

照並終生不得考照之規定,實有處罰失衡之處,主管機關

應檢討相關規定,儘速提出以相當期間內不得考領駕照並

輔以其他教育方式(譬如道安講習、義務勞動)替代該終

生不得考照之規定,以確保民眾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曾多次接獲選民陳情,部分所謂「肇事逃逸」的

車輛駕駛人,往往只是因為年輕無知或一時驚慌,遭遇突

發的車禍事故時不懂得當下如何應變,以致離開現場,並

非絕對有重大惡性,若因而終生不得考領駕照,將使其日

後謀職遭遇相當限制,嚴重影響到其基本工作權益、造成

日常生活的不便,實在顯得該處罰有過重及失衡之處。

二、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上述規

定作出【釋字第五三一號解釋】時,解釋文中雖然對於有

關肇事逃逸者吊銷執照並終生不得考照的規定,認為係為

維持公共安全之考量,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之處,

但同時也明確指出對於吊銷駕駛執照之人已有回復適應社

會能力、獲改善可能的具體事實者,是否應該提供於一定

條件或相當年限後,給予肇事者重新考領駕照之機會,有

關機關應就相關規定一併儘速檢討,使其更符合憲法保障

人民權益之意旨。足見該條例終生不得考照的規定,實是

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就是大法官會議也承認該項處罰的必

要性容有疑議。

三、據本席了解,交通部去年曾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而研

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終生不得考照的規

定放寬為五年內不得考照,而且重新考照時,駕駛人應自

費接受十六至廿四小時道路安全講習或是擔任八至十六小

時社區義務勞動服務,其修訂用意甚佳,且符合釋字第五

三一號意旨,本席基於保障民眾權益之立場,亦深表認

同。

四、然而時至今日,卻遲遲不見上述條文修正案的提出,

實在是教人質疑:交通部既已研議要修訂該條例,為何遲

逾半年尚未提出審議?尤其該條例之修定乃是至關人民權

益的法案,主管機關本應基於職權儘速主動提出,否則若

是將其研議修正的意見,流於僅具有宣示作用,實際上卻

無意真正落實執行,只用以暫時安撫民眾,不僅只是浪費

行政資源,對於確保人民基本權益也有漠視之嫌。是以為

促使主管機關儘速提出替代該終生不得考照規定之修正

案,確保民眾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