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花壇排水改善工程之用地徵收問題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22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花壇排水改善工程之用地徵
收問題延宕已久,自該項工程於民國八十七年完工迄今,
工程用地之地主卻未能領得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費,損
害其財產權甚鉅;且彰化縣政府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度經中
央同意補助後辦理公告徵收,然而其後復因中央因故無法
支應,致使徵收失效,此行政上反覆之舉,極易遭致民眾
誤解,以為政府藉故漠視地方人民財產權益之保障。因此
主管機關實應就該徵收事宜儘速檢討、編列核撥用地徵收
補償費,以免造成政府公信力更大的傷害,並確保人民權
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八十四年度花壇排水改善工程第四期工程,工
程用地徵收區域位於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地區,係
由彰化縣政府委由花壇鄉公所辦理發包施工,並經地主提
供先行施工同意書施工,業於民國八十七年完工,然因礙
於經費問題而使徵收業務推展緩慢。
二、民國八十九年度,彰化縣政府原已獲經濟部水利處同
意補助經費辦理前項徵收業務,並經內政部核准徵收由縣
政府公告在案;然於公告後又接獲水利處函復已無適當經
費可予補助,以致徵收失效。此行政上反覆之作為,實易
招致民眾誤解,以為政府藉故漠視地方民眾財產權益之保
障。
三、本件用地徵收補償費共計需新台幣九千二百八十萬
元,有鑑於地方政府財源拮据,無法先行墊付辦理,且攸
關人民權益至鉅,主管機關實應慎重考量,不宜一再延宕
時日,否則不但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損害,也將使政府公信
力受到更大的傷害。從而本席建請主管機關應就該徵收事
宜儘速檢討,全額編列、核撥花壇排水改善工程用地徵收
補償費,以平民怨、以昭公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