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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經貿特區,提供無障礙、高效率、低營運成本之服務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6/04

本院委員魏明谷為政府擬以「自由貿易港」取代「經貿特

區」,其開放程度有限,且無助於解決工業區土地積壓問

題,國內外廠商對經貿特區期望甚深,建請政府儘速研擬

相關法規,於工業區成立經貿特區,提供無障礙、高效

率、低營運成本之服務功能,以掌握經貿商機,振興國內

經濟,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立經貿特區係經發會共識之一,政府理應配合修訂相

關法律,積極促成之,然一月份行政院核定不再推動經貿

特區一案,改以「自由貿易港區」取代,此項決策事前既

無徵詢地方政府及廠商之意見,決策定案後亦無提出有力

之政策說明,讓地方政府及廠商猶期待經貿特區之設立,

形成中央與地方施政之重大落差。

二、面對全球自由化的浪潮,多邊合縱連橫之下,中國大

陸、日本與東南亞國家積極洽談成立自由貿易區,包括

「東協加一」、「東協加三」、「東協加五」等不同組合

紛紛出爐,台灣若被排除在外,恐將遭到邊緣化。反觀行

政院擬推動之自由貿易港區之開放程度與經貿特區差別甚

大,且範圍僅限於港區四週,無法解決工業區積壓大筆土

地之陳痾,對現於工業區設廠之廠商,也無任何助益,更

無法提振全國之經濟景氣。且在兩岸未三通前,要解決直

航貿易問題,非經貿特區不能竟其功,大陸經濟市場興

起,挾其低廉的勞動成本及土地成本的條件,吸引包括台

灣在內的各國資金流入,對台灣的產業結構產生重大衝

擊,若能於國內設立經貿特區,以台灣的專業技術及高級

人力,配合大陸的優勢,方能為民間業者創造競爭力。

三、所謂之自由經貿特區,乃是以一個特定規劃之區域,

政府授與區域內較國內現行法令更為寬鬆之單行法規及租

稅之優惠,其意義及特色在於「趨近於完全自由的商務活

動」,在區內能充分達到人員進出自由、貨品進出自由、

貨幣進出自由及資訊進出自由等四個不同的層次。觀之現

行工業區中已有部分廠商進駐,土地大多數又為政府所

有,因此要達到這四個層次,選擇現行工業區來設立能達

到最大的效益,如彰濱工業區腹地廣大完整、且與本島有

兩百公尺隔離水道,對國家安全之衝擊可降至最低。

四、經貿特區之設立,可採BOT方式,交由民間來進行,

現已有業者表示看好經貿特區之前景,願意投入兩千億資

金,只待政府政策開放,因此經貿特區之設立無須花費政

府公帑,期待政府相關部會,能以開放的態度從事政策規

劃,而非選擇難度低、卻對國家無益之政策,經貿特區是

為台灣創造另一種發展模式與競爭優勢,適時重新定位台

灣,再造台灣經濟力的最佳良方,呼籲政府重新考慮經貿

特區案,回應民間及地方之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