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地方基層農會之管理欠缺監督機
制,傳出部分農會遭特定有心人士所把持,藉選擇性取消
部分會員資格的方式,控制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資格之人
數與對象,作為排除異己、確保當選之手段,對農會之經
營管理進行專擅操控,使基層農會體系欠缺正常運作機
制,妨礙地方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甚巨,特向行政院提出
質詢。
說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有部分地方基層農會(譬如
彰化縣大城農會)因現任總幹事或其他會務主事人員專擅
自用,為排除異己,在審查現任會員資格時,選擇性地取
消部分會員資格,使原本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正式農
會會員成為不具有選舉權的「贊助會員」或者使之出會,
藉此於農會改選理監事時能有效控制具選舉權的會員人數
和特定具有資格的候選人對象,以確保親己派順利當選,
繼續主導農會運作。
二、根據去(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佈施行之「基層
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會會員的
資格審查,係由農會會務單位將會員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
書表及證明文件彙整後,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
查核,述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審查名冊,再由總幹事將其會
員入會申請或異動審查名冊提報理事會進行個別審查,其
後才將審查異動結果送交相關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農業輔
導課)備查。審查期間主管機關並無主動監督的機制,當
事人也只有在接收到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可以書面向農會申
請復審,且申請復審又以一次為限。
三、基層農會係與地方農民最密切相關的基本組織,其運
作與管理和地方農民權益與農業產業發展可說是息息相
關,然而目前基層農會的監督主管機關卻因相關業務的不
同而分別隸屬農政、財政、縣市政府等機關主管,在多頭
馬車並行下,等於沒有一個實質的監督主管機制,而且現
行法令對農會管理的規定亦不周延,一旦農會主事人員有
專擅自用的情形,根本無法可管,更遑論要健全農會組織
與運作,對一般農民與地方農業產業影響甚鉅,因此本席
特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應就此問題積極檢討,恢復農會體系
正常運作機制,以保障農民權益和產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