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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連鎖通路的不當收費問題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14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鑑於現今國內消費習慣改變,大型量

販店及連鎖便利商店在內的大型流通業者,已逐漸成為民

生用品市場中最為強勢的銷貨通路,而該類業者也因其市

場上的強勢性、便利性,對供應商收取包括上架費、活動

費在內的各種收費名目,使得供應民生用品之業者經營備

感壓力。是以為解決大型連鎖通路的不當收費問題,解決

業者長久以來的爭議,使民生用品及通路商的經營,均能

恢復合理的市場機制並發揮公平競爭機能,建請中央主管

機關應儘速研擬相關規範以玆管理,爰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根據肥皂清潔劑公會統計,一家年營業額八億元的肥

皂清潔劑製造商,每年繳交給大型量販店、連鎖通路的

「不當費用 」高達五千萬元。又民生用品製造業者每年

繳交給大型連鎖通路的不當收費,平均比率超過六%,且

中小型業者、愈倚賴通路銷售的業者,被收取不當費用的

比率也愈高。

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原則中,對濫用市場

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看法如下,具相對

市場力或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事

業或消費者)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

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常見行為類型如:(一)市場機

能失靈供需失衡時,事業提供替代性低之民生必需品或服

務,以悖於商業倫理或公序良俗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

為。(二)資訊未透明化所造成之顯失公平行為。

三、然而前述規範之行為類型卻似未能充份涵括現今大型

流通業者與其供應商之交易關係。依韓國公正交易委員會

(等同我國公交會)對大型零售商店業之特定不公平交易

行為訂有類型及基準與罰則之規範,值得我國參考。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五七七

次委員會議決議,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恃其相對優勢地

位,於其單方制定之「新商品廣告費協議書」定型化契約

中,訂立抽象不明確之下架條件,迫使供貨廠商接受不公

平交易條款,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併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

鍰。

四、綜上所述,為解決大型連鎖通路的不當收費問題,解

決業者長久以來的爭議,使民生用品及通路商的經營,均

能恢復合理的市場機制並發揮公平競爭機能,建請中央主

管機關除個案審議外,仍應對該類大型通路營運之相關問

題詳加研究,儘速研擬相關規範以為適當管理,減少流通

業者與供應商之衝突爭議,共創公平市場規則,也可間接

保障消費大眾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