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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休閒觀光農業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2/24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鑑於台灣的休閒觀光農業現今雖已逐

漸朝向市場經濟發展,但在各家爭奪市場與品質沒有一定

標準的保障下,可能將導致市場的失靈與失效,且全國各

地休閒農場因應而起,普遍具有都市休閒生活的再延伸、

休閒農場同質性高等特性,中央主管機關實應積極介入輔

導,除了輔導農民的轉業之外,更應積極研擬一套整合

性、計畫性之永續經營發展策略,才是有效提升我觀光產

業的升級方案,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因應農業轉型以及發展觀光旅遊業,台灣目前的休

閒觀光農場可說是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且絕大多數屬

於中小型休閒遊樂區,內容多有烤肉泡茶區、遊樂區、動

物園區、會議室、山產料理與果園摘取等,仔細分析這些

農場所提出之活動,除有少數符合當地生態園區(例如觀

光鱒魚場、蝴蝶生態園區)之外,多數皆為都市娛樂生活

的再延伸,並未能與都市休閒作出明確之區隔,也沒有真

正結合農業的用意,或者無法確實滿足消費民眾對自然田

野生活的嚮往、對自然保育認知的教育需求。結果台灣全

省從南到北的休閒農場屬性都過度雷同,通常遊客只要到

過一個農場就像到過全台七成以上的農場。而且各休閒農

場主要顧客的市場訴求上並未做區隔,導致目前休閒農場

發展的混亂,業者在法規並未明確規範之下,各自摸索發

展、土法煉鋼偶而相互觀摩,時間長久下來就造成如今同

質性過高的現象,顯然是政府主管機關的規劃管理功能未

能適時彰顯而形成之異常發展。

二、事實上,國內在休閒農場的策劃上應可參考外國發展

經驗,由政府出面組織官方和民間團體一起推動發展,譬

如法國觀光農場的發展策略內容,便有其精緻面值得我國

借鏡學習。法國農業於原開發地轉型發展成觀光農場約有

三十多年歷史,旨在提昇休閒旅遊價值,促銷農產品,吸

引法國內部旅遊人口,深化旅遊品質。在類型規劃上,該

國計劃將農場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美食品嚐類(包括農

場客棧、點心農場、農產品農場)、休閒類(其中有騎馬

農場、 教學農場、探索農場、狩獵農場)、住宿類(當

中有民宿農場、露營農場),分別區隔出地方特色和市場

需求。在管理組織上,於西元一九八八年法國農會常設大

會設立農業暨觀光接繼服務處,結合法國農業經營者工會

聯盟、國家青年農人中心、法國農會與互助聯盟等專業農

業組織,為法國農場規劃出其明確定位之區隔與設計研發

「歡迎蒞臨農場」之系列網絡,連結法國各區域農場,成

為法國農場之強而有力促銷策略。

三、另一方面,在監督管理機制上,法國農會常設大會

(APCA)與法國農業暨觀光業接繼服務處,是有組織與系

統地整合法國各區域農場的發展,除了按照屬性區分九種

不同性質之農場之外,在憲章與條例中更嚴格規範不得販

售或採買其他遠方農場的某些農產品,嚴重違規者,將取

消資格。在某些具有建築特色的區域中,更詳加規定農場

的建築必須符合當地特色,並且需使用當地特色之餐具,

此措施更加能凸顯每個農場的經營特色,有效區隔市場而

不致形成惡性競爭。此外,在其「歡迎蒞臨農場」特許憲

章中明確規範每個系列農場接待客人的最大規模計算方式

與食材來源的限定,系列農場應於每年向農業暨觀光業接

繼服務處繳交年費時,提出農場下年度所有有關經營的變

更事項,包括接待人數的規模、服務人力與食物的變動,

如未盡此義務,將被取消加入資格。

四、承上所述,法國休閒農場的規劃為傳統農場的經營找

出創新之道,由行政中央對法國農場規劃多種經營策略:

在產品策略上,現有農場中每年都會有新農場與新產品的

推出,直接提昇農場競爭力,在品質策略上更嚴格執行憲

章中所規範條文,只要監督委員會突襲檢查發覺有異狀即

可隨即撤銷經營資格,對農場經營的品質實行緊密控管。

另外在養成素質上,由法國農會常設大會為農場提出養成

策略,對農場施以訓練,提高農家提供觀光活動的技巧與

須知,增加服務之專業要求。國內雖然不若法國面積大,

尤其處於萌芽的階段,對於其經營之道應多加學習,原本

為莊稼之人朝夕與農作為伍,一旦轉型以客戶服務為主,

必然有相當差異,本席以為行政主管機關應借重公家資源

在這方面多加著力,力促農業成功轉型,才能真正為農民

謀取新機,也爲我觀光產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