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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蔽率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07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鑒於國內現行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過

於繁複且對建物建蔽率、容積率等限制過於嚴格,無法真

正反映台灣社會之土地使用需求,不但一般民眾普遍難以

認同現行法規規範,而被迫設法規避法令,造成二次施

工、違章建築等問題嚴重氾濫,耗費大量社會成本,就連

政府推動之城鄉風貌等計畫也因現行法規欠缺相關配套,

以致民眾不願配合辦理而無法落實,造成我土地利用及城

鄉規劃發展困難,實有礙台灣整體環境之營造與永續發

展,是以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就現行土地使用規則及

相關建築法規全盤檢討改進,以適切反映社會需求並確實

配合我國土規劃,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特此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

一、長久以來,國內對於違章建築的問題一直都無法有效

解決,也幾度成為社會公議的焦點,但是正本清源而論,

違章建築的產生不應只歸咎於民眾欠缺守法的觀念,更應

該探討的是,政府對於「違章」的界定和對「違章建築」

的處理態度,是否才是造成如今台灣社會高達九成以上違

章建築林立的根本肇因。前者應從法規面來檢討,後者則

是公部門執行力的問題,而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又必須是在

「依法行政」的準據下施為以達成行政目的,因此終究還

是應回歸到法制面來徹底檢討我國土地使用政策和相關建

築法規,是否太過背離社會現況與實際需求,以致難以獲

得民眾普遍的認同而流於形式。

二、根據本席了解,僅就限制建物建蔽率與容積率之相關

法規,就散見於「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鼓勵辦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土地

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

理及配售作業辦法」、「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

設計準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加工

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輻射污染建築物事

件防範及處理辦法」、「停車場法」、「利用空地申請設

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暫行辦法」等十四種法規之中,限制寬嚴不一,認定標準

更是莫衷一是,足見我國內土地使用與建築規範實是過於

繁雜,且缺乏適切標準與適用彈性,不但一般民眾無法理

解,就算是專業建築師也詬病甚多,就我土地分區利用與

建築整體規劃而言亦是負面效應遠大於正面效果,就算是

被譏評一堆惡法也不為過。

三、事實上,現行法規中關於建蔽率與容積率等限制,雖

說是參照歐美外國法例與消防需要所訂定,但是對照起該

類國家地廣人稀之地理特性,以同樣標準適用於地狹人

稠、住商混同的台灣社會,有識之士咸會認為與現實需求

未免差距過大而顯得不切實際,且許多細部規範之嚴密更

是無法切合於一日千里的建築技術,讓專業人士扼腕其

中。以一般住宅區限定百分之六十的建蔽率為例,民眾若

欲在自有土地上興建足敷使用的房舍,所有土地便相對需

要更大的面積,在台灣寸金寸土的情形下,絕大多數的民

眾都是無法負擔的,也因此多數民眾只好另闢蹊徑,被迫

以遊走法律漏洞的方式,先在法令規範下建造建物以取得

合法建照,嗣後再以二次施工的方式,破壞原先建物再行

施工興建真正符合其使用需求的房舍。結果不論從環保上

施工物料的無謂浪費、民眾或建商遊走法律邊緣需付出的

心力與金錢、政府部門事後進行取締拆除的大量行政資源

等看來,無一不是消耗我無數的社會成本,主管機關實應

即刻深切檢討是否該將限制標準予以適度調高。

四、另一方面,政府雖然爲了大力推動城鄉風貌改善計畫

而提倡「斜屋頂」式建築,又爲台灣永續發展而積極推廣

「綠建築(省能設計)」,然而在法規限定之容積率、建

蔽率並無適當配合調整的配套措施下,民眾或建商如要響

應政府政策,勢必得要在原本已相當有限的容許建造基地

下,再度犧牲部分使用面積,然則以一般常情而論,該如

何期待民眾在一生心血之所繫的住家上主動做出犧牲呢?

因此該類政策之推動永遠只能落為紙上談兵的空言想像,

在都市中行政機關的建築或許還可由公權力要求實施,然

而民間的配合意願絕對甚為低落,尤其是在較無經濟實力

的地區,根本就不可能落實,因此我國土分區利用與空間

規劃也更難有進一步的發展。

五、綜上所述,既然國內現行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過於繁

複且對建物建蔽率、容積率等限制過於嚴格,無法反映台

灣社會之土地使用需求,不但一般民眾難以認同現行法規

規範,造成二次施工、違章建築等問題嚴重氾濫,耗費大

量無謂的社會成本,就連政府推動之城鄉風貌、國土發展

計畫也因現行法規欠缺相關配套,以致民眾不願配合辦理

而無法真正落實,中央主管機關亟應重視此一問題,儘速

就現行土地使用規則及相關建築法規進行全盤檢討,並應

定期邀集地方專業人士多方聽取意見積極改進,才能讓我

國土地與建築法規適切反映社會需求並確實配合我國土規

劃,以有助於台灣整體環境之營造,達成永續發展之目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