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國內多起污染事件陸續爆發後,事
態的嚴重性已然令民眾質疑我政府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力,
而行政單位雖然以各種政策工具創造出所謂「優良的投資
環境」,但是彼等所依恃的環境管理體系偏重「事後管
制」而無力於「事前預防」,使得鄰近污染場址的社區民
眾、農民與勞工成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而觀諸污染
整治之過程,該污染事件並非僅只是純粹「技術」上的問
題,而係與社會正義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永續發展,中央
主管機關應予高度重視,重新檢討相關政策之擬定與執行
是否未切時宜、輕忽民意,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在相關污染整治的問題方面:當污染場址受限於整治
技術無法回復至先前狀態,污染行為人亦不須就損害負起
賠償責任時,讓受污染土地變更使用應是可以接受的原
則,否則土地的閒置將使地方社區再次成為最無辜的犧牲
者。不過,為了使環境風險與開發利益能夠得到衡平的考
量,整治決策及土地使用變更審議過程中應適度納入民眾
參與機制,其意見亦應被尊重與採納,而不是被選擇性地
忽略或詮釋,以強化決策之正當性。
二、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修正方面:(一)
管制手段應考量整體工業體系之生產過程,俾積極地從源
頭減少污染危害。(二)應以「無過失賠償責任」作為追
索污染責任之原則,而溯及既往責任應擴及污染之損害賠
償責任,賠償範圍亦應增列自然資源之損害。(三)在公
害行政救濟上,相關之污染受害賠償法制、污染補助
(償)基金及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等制度,應儘速予以
研訂。(四)在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方面,應在肯認受污
染影響之地方社區民眾擁有「充分資訊的權利」、「公開
聽證的權利」、「民主參與及社區團結的權利」、「賠償
的權利」,以及「污染清除與被破壞環境復原的權利」等
公民權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予以強化。(五)中央政府應適
度下放人力、財力與權力,以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污染防治
或整治之能力。(六)結合污染整治與土地再利用之原則
應以更積極、實質的民眾參與為主導。
三、 在相關環境管制政策之建構方面:(一)為了打破
決策權力不平等所加諸於弱勢者的「環境不正義」,政策
的制定和執行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非如科技決
定論者所謂的客觀事實之認定。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選
擇的權力應該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
才可以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二) 在相關污染事件的
整治過程中,科技專家的角色應該不再是決策的「仲裁
者」或「決定者」,而是各種民眾參與機制的「促進
者」;並且,彼等的基於高深的統計數據或模式之論述典
範亦應稍作轉化,俾使民眾能夠更清楚地瞭解科學論述的
意義,而非反倒成為其參與之障礙。(三)正因有害廢棄
物污染危機實源自於資本的生產決策(其將污染惡物之處
理成本外部化),進而在既有環境管理系統無法控制經濟
事務的窘境之下,唯有藉由民眾參與的不斷實踐來尋求
「生產的民主化」,讓資本自行擔負起應有的處理責任,
才是解決當前困境之道。質言之,民眾參與除了技術層次
的探討之外,更應肯認的是其實質定位與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