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員林鎮惠來街鐵路平交道多
次發生火車行經平交道時平交道柵欄未正常升降的人為疏
失,已嚴重威脅過路人車安全一事,建請中央交通主管機
關,應督促鐵路局儘速將鐵路沿線設施全面改設自動式機
械化感應柵欄與紅綠燈警示設備,以確實提高其安全性,
而在全面改換前先比照松山火車站模式辦理,加派看守人
員以為因應,並應研擬修改相關法規,明確規範鐵路主管
機關除行政責任外,必須負擔民刑事之過失賠償責任,使
鐵路主管單位善盡監督改進之責,才能真正保障用路大眾
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本席近來多次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彰化縣員林
鎮惠來街鐵路平交道在今(九十二)年五、六月間已經連
續發生四次火車行經平交道時,看守平交道的人員未將平
交道柵欄正常升降的情形,造成過路人車險象環生。根據
檢舉民眾明確指出,這四次人為疏失分別是在:五月二十
二日凌晨三點十三分南下第31號次莒光號列車,五月二十
四日下午四點三十六分北上第2580號次電聯車、六月三日
凌晨五點南下第617號次貨物列車,以及六月八日晚間七
點三十分第2583號次電聯車到達員林站時所發生的,而且
六月八日當晚還有一位機車騎士險些因此誤闖平交道而肇
事並向當地警方報案。顯見該處平交道違失實屬情節重
大,對當地人車安全造成相當大的威脅。
二、根據了解,前述員林鎮惠來街平交道柵欄警戒設備,
當初係因考慮其接鄰員林火車站,爲免延誤火車入出站時
間,所以才採取人工手動的裝置以方便機動調配,但是相
對的,其安全性就不如自動機械化設備,必須由鐵路管理
人員負起保障人民身家性命的重大注意義務,任何人為疏
失都應予以高度重視,否則一旦像是員林客運等大眾運輸
車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時,恐怕又會釀成如同阿里山小火
車的重大傷亡慘劇,即使事後追究相關主管單位之行政責
任,對民眾的人身權益保障而言,也已屬無濟於事。因
此,爲籲請台鐵即刻改善管理疏失,預防該處平交道再次
發生人為疏失而導致人車意外傷亡,本席已於六月十一日
邀同鐵路局運務處、員林火車站等主管人員親赴現場會勘
了解,並初步溝通改善方案。
三、有鑒於員林鎮南昌路及新生路兩處鐵路地下道的工
程,將於今年底發包施工,預計完工後將可解決員林鎮長
期以來東西阻隔的問題,並可有效紓解惠來街及靜修路之
車流量,屆時鄰近員林火車站之平交道也將不再需要以人
工看守的方式做為調節。因此本席建請中央交通主管機
關,應督促鐵路局儘速將沿線鐵路設施都改為全自動式機
械化感應柵欄與紅綠燈警示設備,以確實提高其安全性,
並在全面改換自動化設備前,就員林火車站鄰近平交道部
分,要求先比照松山火車站的模式辦理,加派看守人員以
為因應,避免人為疏失再次危害過路人車的安全。
四、另外就法制面而言,依據現行鐵路法規,實際上並未
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就該類缺失應負的違失責任與相關罰
責,反而是要求人民行經鐵路平交道時需自行負擔注意義
務,結果或許就因此造成鐵路主管單位未能善盡監督改進
之責。然而,在正常情況下,民眾行經設置有柵欄等公務
警示設備的鐵路平交道時,原本就會出於信任公務設備指
示而遵照穿越,此時還讓民眾自行承擔肇事風險實不合情
理,因此本席也籲請交通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修改相關法
規,明確規範鐵路主管機關除行政責任外,還必須負擔民
刑事之過失賠償責任,才能真正保障用路大眾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