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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休耕政策檢討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16

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政府獎勵休耕政策執行成效

不彰,無法有效改善國內糧食生產供需失衡現象,導致農

民生計困難一事,建請農政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現行休耕

政策是否該因應各地區特性,設置權宜配套措施,鼓勵種

植、輔導轉作或出租耕作,而非一昧採取定額補貼方式獎

勵休耕,才能真正使地盡其用、人盡其才;並盡量簡化、

充分宣導相關政策,確實保障農民權益,才能讓國內農業

生產機制更趨健全,在WTO的衝擊下穩定發展,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曾多次接獲農民陳情表示,政府辦理十餘年的稻

田轉作或休耕政策,自七十二年開始實施,但因成效不彰

且幾度改變計畫方式,在未充分宣導下已累積不少民怨。

以目前的「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為例,原是以八十

三至八十五年為基期年,即僅限該年度有種稻的農民,才

能夠申請;而去年政府為了因應加入WTO,擴大讓八十

六年至八十八年種稻農民也參加,但是今年卻又不再將這

三個年度列入基期年,結果就造成農民對政策變動產生很

多誤解而強烈反彈。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農業發展基金計畫」規

定,農民要領取休耕給付者,須在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

辦理休耕,休耕期間第一期作必須種植綠肥,第二期作可

選擇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符合領取輪作獎勵金者,須輪

作政府指定的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農民在休耕期間從

事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政府給予「休耕給付」;農民輪

作政府指定作物,導致所耕作收入,較原打算種植作物收

入減少部分,政府會給予「輪作獎勵金」。又依財政部今

年七月二十三日發佈之解釋令,上述二者都是農民從事農

作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規定的自力

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範圍,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

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財政部核定九十一年,其

費用為收入的一○○%,因此其應納所得額為零,即不需

課稅。此獎勵休耕做法理論上似已相當保障農民權益,但

也遭部分農民詬病,認為這種補貼方式一方面不符合真正

務農之農民生計所需,一方面則會造成部份農地所有人乾

領補貼而任由農地荒廢,實不能幫助到真正耕作者,反倒

增加農業生產之失業率。

三、事實上,由於我國加入WTO後,必需限量開放國外

糙米十四萬噸自由進口,因此政府為避免榖價下跌,影響

農民收益,農委會遂下令推動稻作限制性生產分區輪流休

耕,以減少國內水稻生產數量、保障稻米價格穩定,維持

供需平衡;若農民違反規定,不但不保價收購,倘在此期

間遇天然災害或受進出口價格衝擊而低於成本八成以下,

政府也不辦理救助。不過此做法並未見成效,且據農委會

調查,去年一期稻作每公頃產值十萬九千元,扣除成本十

萬三千元,每公頃每月平均收益僅一千元;而今年每百台

斤溼稻穀價約七百元,比起去年又再跌價五十元,狀況愈

來愈惡化,農民的生計反而愈發艱困。

四、詳究其成因,榖價低落,固然是因進口稻米數量太

多,市場一時難以消化;但是尤其需要檢討的是分區休耕

未能有效降低生產量,也是重要的因素。原因就出在不少

稻農不願配合休耕,以致休耕執行的效果大打折扣,尤其

是生產良質米及兼種高經濟作物(如洋香瓜)地區的農

民,多不願辦理休耕登記而繼續種植,而農民不配合休

耕,亦非一意反對休耕政策,而是在領取休耕補貼與繼續

種植的效益間有所割捨。且農政單位對於不納入休耕的處

置僅是政府不保證價格收購及緊急救助,結果就任由農民

不按計畫休耕造成稻米產需失衡,不見預先採取應變措

施,致使農民蒙受嚴重損失,實為不負責任的做法。而且

一體適用的分區輪休,看似公平卻不盡適合每個地區,實

應重新檢討,針對各地區特性設置不同的權宜配套措施,

鼓勵種植或輔導轉作(如造林),才能使地盡其用、人安

其份。

五、綜上所述,本席以為國內獎勵休耕政策應當再予以檢

討,除了政策應儘量簡化外,也應該在新政策實施前,廣

泛宣導,讓農民能充分配合政策、有效落實。另一方面,

也建請農政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現行休耕政策是否該因應

各地區特性,設置權宜配套措施,考量是否應強迫休耕、

規範休耕或輪流休耕,配合鼓勵種植、輔導轉作或出租耕

作等配套措施,而非一昧採取定額補貼方式獎勵休耕,才

能真正使地盡其用、人盡其才,確實保障農民權益,並讓

國內農業生產機制更趨健全,未來在WTO的衝擊下仍能長

久穩定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