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鑑於近來國內長途客運事故頻
頻,已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傷亡,令國人對長途客運之車輛
安全與管理監督的機制深感憂心,實應加強檢討公權力是
否對長途客運業未能善盡應有之監督管制功能,是以建請
主管機關除就特別事故進行專案調查、加強定期考核機能
外,更應將各客運業者行車肇事紀錄列為其申請路權之重
要考核標準,並詳究是否應課予業者相當之刑事責任,以
加重其自身車輛檢修及安全管理之責,另有關業者對行車
事故造成之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毀所應負擔之民事損害賠償
責任,亦應一併加以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明確規範之,以
促使國內客運業營運正常發展,真正保障消費大眾之權
益,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鑒於近來國內長途客運業者狀況頻頻,已造成許多
無辜民眾傷亡,諸如七月二十一日發生的尊龍客運火燒車
事件中造成六人死亡、多人輕重傷,六月三十日發生的飛
狗巴士衝撞北二高樹林收費站事件造成二死十二傷之慘
劇,皆令國人對長途客運之車輛安全與管理監督的機制深
感憂心,尤其交通部依據公路法第四十一條,爲因應大眾
運輸需要,開放運輸業者申請經營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以
來,國人已逐漸習慣利用各家長途客運返鄉探親、洽公或
進行週休二日之國內旅遊,長途客運業卻未因市場良性競
爭而提升服務品質,反而產生極大的安全疑慮,實令人質
疑主管機關是否對長途客運業未善盡公權力應有的監督管
制功能。
二、事實上,多次的重大傷亡交通事故已再再凸顯出國內
長途客運業者在惡性競爭下,爲牟取自身最大營業收益,
非但在車體上私自改裝車輛、加裝座位,枉顧車輛安檢問
題;在人員的配置管理上,更爲節省人事成本,放任駕駛
員疲勞駕駛並要求其自負駕駛車輛之檢修責任,自然會衍
生出車輛檢修不周、安全管理不善和危險行車等潛在危險
性逐日升高。而本席更接獲許多受害民眾陳情表示,一旦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客運業者多一意歸責處於經濟弱勢
之駕駛員的過人過失,不願積極與傷亡乘客達成和解,反
而追究駕駛人對車損的賠償責任,讓受害者求償無門!因
此,爲免消費大眾再度因長途客運業者刻意卸責與疏失而
受害,本席已於今(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召開記者會,
邀請車禍事故受害人家屬以及駕駛員現身說法,以釐清業
者在該類事故中應負擔的責任。
三、依據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
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
理:(一)限期改善。(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三)受停止部分
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
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
斷。又依據公路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客運路線之申請
案件,由公路總局組成之「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負
責就其經營計畫之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及場站計
畫、財務計畫進行評分審議,以為路權申請准駁之依據。
交通部更依據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制定有「汽車運輸業行車
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放辦法」,規範業者遇
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
應負賠償責任之下限。可知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對公路汽車
客運業者之經營管理實應有積極審議處分之權責。
四、綜上所述,爲使公權力落實監督長途客運業者,本席
籲請交通主管機關應即刻採取以下措施,才能促使國內長
途客運在合法管制下正常發展,確實保障消費大眾行的權
益:
(一)嚴定路權考核標準:「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
等主管機關除就特別交通事故進行專案調查、加強定期考
核之監督機制外,更應將各客運業者之行車肇事紀錄列為
其申請經營路權之重要考核標準,如有肇事頻繁且惡性重
大、顯無後續賠償處理能力者,就應取消該路線經營權,
並詳究是否應課予業者相當之刑事責任,以加重其自身車
輛檢修及安全管理之責,才能讓消費大眾的人身安全獲得
更充分的保障。
(二)研擬合法客運標章:既然路權審查機制係公權力對
於客運業者之基本經營條件認定,因此爲使其審定實益真
正落實到消費大眾,主管機關更應該積極研議相當機制,
如研訂張貼一定樣式之合法客運標章,讓一般旅客選擇搭
乘運輸工具時,都能明顯辨識出何者為擁有合法路權之業
者,即較能具備基本保障者,如此一來,既可讓旅客更放
心搭乘,亦可便於嚴格舉發非法經營者、鼓勵正派經營之
合法業者。
(三)修訂明確賠償標準:關於客運業者應負之民事損害
賠償責任,雖然交通部已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
訂「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放
辦法」,然該辦法若考量汽車強制責任險制度及國內經濟
環境變遷等因素,若干賠償標準過低,早已不符時宜,亦
應與相關法令一併加以檢討修正並明確規範之,並責由消
保官協助受害民眾與業者協調賠償事宜,使其武器公平,
以免受害者求助無門。
(四)推動大眾運輸工具乘客險法制化:據了解,目前國
內長途客運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受害人除了強制責任險
理賠外,並無明確的其他受償管道,若業者不願主動和解
並協議相關賠償事宜時,受害人多半只有採取對司機刑事
訴訟上附帶民事求償的方式救濟,然而面對資力不足的駕
車司機,以及可能早已預先採取避險措施(例如將名下可
供扣押執行之財產事先予以高額抵押貸款)的不肖業者,
受害人終究難以獲得實質賠償,因此若要充分保障消費者
權益,早日推動大眾運輸工具乘客險法制化實有其必要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