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員林鎮莊文隆先生被
控弒親一案,檢警執法人員在偵辦過程中,辦案手段枉法
粗糙、草菅人命,罔顧人民的基本人權與司法正義,更嚴
重傷害國家司法公信力;且三審無罪定讞後,地方檢察署
又誤發無期徒刑執行通知,徒增當事人困擾與莫大心理負
擔,深感司法人權備受輕視。是以,本席籲請主管機關在
力倡司法改革之際,對於司法人權的維護與司法正義的實
現,也應一併予以重視檢討,大力整飭司法風紀,除重新
偵辦此案外,並應積極檢討懲處相關違紀人員,才能落實
國家司法權、確保司法人權,重振國人對司法公權力的信
心,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最近接獲民眾陳情表示,有關發生於民國八十三
年一月三十一日並曾轟動一時的彰化縣員林鎮莊春喜、莊
金美父女命案,當時遭警方當成兇嫌逮捕的死者長子莊文
隆先生,在歷經九年纏訟後,終於今(九十二)年八月獲
最高法院確定更五審判決無罪定讞,但是當事人尚未及於
重拾正常生活時,竟又在九月初接獲彰化地檢署命其於九
月十二日到署執行殺害尊親屬罪之無期徒刑的執行命令,
實是令人匪夷所思!雖然事後經過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溝
通查證後,彰化地檢署已隨即承認係該署文書行政上的疏
失,然而這樣的司法烏龍案件,卻已對年近六十的當事人
產生莫大的心理負擔,讓民眾深感司法權益備受輕視。
二、事實上,綜觀莊文隆被控弒親案,當事人由受害者家
屬變成嫌疑犯而遭警方逮捕羈押開始,就是一連串的司法
惡夢。當事人屢次悲憤指出,當時承辦員警的辦案手段枉
法粗糙,執意要求其自承犯案,否則就施予惡意刑求,利
用諸如夜間疲勞偵訊、裸身潑澆冷水、矇眼繞行囚室、用
鐵棍扛架凌虐…等手段,讓當事人精神、體力嚴重耗弱
後,再施以威逼誘騙,迫使其依照辦案人員口述逐字抄錄
下「犯罪自白書」;尤有甚者,承辦檢察官也同樣一意偏
頗,完全漠視當事人司法人權、執意採信警方說詞而提起
公訴。結果這紙自白書就成為該案主要的破案依據,讓當
事人在近十年的纏訟過程中,被判過兩次死刑、一次無期
徒刑,幾度在生死關頭掙扎,飽受身心煎熬,耗盡家財又
因此累及家屬遭到鄰里異樣的眼光,人生自此完全變調。
三、由此可知,長久以來國內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檢警
執法人員處理態度輕率、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僅是罔顧人
民的基本人權與司法正義,更是嚴重傷害司法公信,主管
機關原應大力整飭。尤其當時主辦檢察官就是之前在金錢
豹酒店喝花酒而遭停職處分並降二級改敘的爭議檢察官,
其素行不良、積案累累的紀錄眾所皆知,更讓國人對司法
人員素質、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產生嚴重質疑!是以,有鑑
於本案當事人因不當的司法偵查程序,已造成近十年的纏
訟期間飽受身心煎熬,事後不但無法獲得任何補償,臨了
又被一紙烏龍執刑命令恫嚇,若法務部對此只以「行政疏
失」一語輕輕帶過,而不思檢討,實在有損我司法公信與
人權,本席特於今(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召開「檢警花酒
喝到飽,民眾無罪關到老?︱刑求逼供領獎金,司法人權
何在?」記者會,並邀請當事人親身出面說明,並提出三
點聲明如下:
(一)本案被告已獲無罪判決確定,且審理過程中各項證
據指出犯案者可能另有其人,爲貫徹國家司法公權力之執
行,確保受害者權益,且當初承辦員警多仍在職,檢警即
應重新偵辦此案,不可草率結案。
(二)有關國內員警為求迅速破案、領取破案獎金,濫行
刑求逼供、迫害人權的辦案手法,向為國人所詬病非議,
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檢討之責,本案如確有枉法情事,即
應積極懲處相關人員,並追究其刑責。
(三)爲確實整飭不肖司法人員,重整司法風紀,對部分
在法界風評不佳、案件拖延未結,或私德操行有違公務人
員操守之執法人員,公懲會應嚴加懲處,而非僅止於降級
改敘,鄉愿地調任偏遠地區,讓其他民眾再繼續成為不正
司法下的犧牲品,才能真正重振國人對司法公權力的信
心!
四、綜上所述,本席籲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等司法
主管機關當此司法改革之際,除了力求減少積案、節制訟
源以外,對於司法人權的維護與司法正義的實現,也應一
併予以重視檢討。尤其司法係國民基本人權最底線的公權
力保障,任何烏龍案件或枉法裁判的個案,若主管機關只
是以「行政疏失」就可輕易卸責,不禁令人質疑:在司法
獨立的大旗下,民眾的司法人權何在?正義公理何存?而
司法機關何時才能自清、自重,真正彰顯司法公權力的公
正性與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