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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研議調降外籍監護工就業安定費率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9/30

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漲外籍

家庭監護工就業安定費費率一案,深感對部分須仰賴外籍

監護工分擔居家照護工作之中低收入家庭已造成相當程度

之影響,且國內居家照護產業迄今又未健全發展,其高額

收費亦非中低收入家庭所能負擔,是以建請主管機關應考

量我社會現況,在國內居家照護產業無法於合理收費下充

分提供看護人力前,研議調降外籍監護工就業安定費率,

並積極協調相關福利團體,提供中低收入家庭適當之照護

扶助,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

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工作,應向中

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

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

僱管理事務之用。而依九十年八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意

見,該就業安定費率可適時加以調整,因應國家經濟發

展、勞動供需、各業受僱員工薪資等狀況,訂定合理之就

業安定費數額,以符合勞動市場需求。

二、承上所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年度針對自八十一年

至今未調整之外籍家庭監護工就業安定費研議調整幅度,

由原本六百元的收費額度,大幅調漲為兩千元,雖說就各

項業別就業安定費占本勞與外勞之僱用成本差距之比例而

言,外籍監護工就業安定費調整幅度仍屬最低,但是對我

國內需仰賴外籍監護工協助居家照護之中低收入家庭雇主

而言,仍是造成相當的經濟負擔。

三、目前勞委會開放外籍家庭監護工之政策,係以不影響

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為前提,並已開始規劃推動「居家

照顧推介服務」,結合相關福利團體,加強辦理培訓國內

監護工,建立「居家照顧推介服務暨合格保母人員」資料

庫,以協助雇主僱用受過專業訓練之居家服務員從事居家

照顧工作。其用意固然甚佳,然而據了解,觀諸國內許多

需要居家照護之家庭現況,之所以選擇申請外籍監護工而

非聘請較無溝通困難的本國看護人員,多半係因考量其經

濟負擔,而非專業職能問題。一般而言,本國看護人員每

日看護的最低收費為二千元,平均每月即須高達六萬元以

上的看護費用,絕非一般中低收入家庭所能額外負擔的;

反之,若申請外籍監護工,每月僅需一萬餘元即可獲得專

人的全日照護,兩者成本效益的巨大落差自是不言而喻。

四、再者,事實上居家照護產業的發展,本是因應現代家

庭因經濟環境競爭激烈、貧富差距日益倍增,使得傳統文

化中主要負擔家庭工作而具生產力的婦女也必須投入就業

市場補貼家計,導致居家照護工作無法兼顧而生的。因

此,國內真正需要藉由外籍監護工提供居家照護扶助的,

原本就是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主要申請對象,如今卻反而要

求他們再負擔更高額的就業安定費用,或改聘本國專業看

護人員,無異是雪上加霜的做法。是以本席建請主管機關

應考量我社會現況,在國內居家照護產業無法在合理收費

下充分提供看護人力前,研議調降外籍監護工就業安定費

率,並積極協調相關福利團體,提供中低收入家庭適當之

照護扶助,讓該類家庭婦女人力也能充分投入就業市場,

才能真正兼顧社會福利與國內產業和勞動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