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國內金融機構運鈔車搶劫案
件頻傳,且犯案手法日趨凶殘,已損耗大量社會成本,成
為全民的負擔,是以建請各金融、警政主管機關應共同研
擬相關因應措施,並修訂有關辦法,確實從法規面賦予金
融業和保全業應有之安全防護權利與義務,給予保全人員
消極性的防護裝備及具有適度積極性的反擊器械,才能確
實保障其自身安全和加強防護能力,並且推動保全員證照
制度,加強人員控管與教育訓練,以全面提升保全員素
質,俾能有效防範類似搶案再度發生,確保社會治安與金
融秩序,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了解,財政部爲加強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分別於民
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已頒行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標準」及「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
意要點」等規定,由金融機構據以遵行。然而時至今日,
金融機構的保全機制卻明顯已是漏洞百出,各金融機構和
運鈔車搶案層出不窮,尤其是運鈔車原就如同是個活動金
庫一般,極易引起歹徒覬覦,主管機關若無法及時研擬因
應對策以彌補金融保全漏洞,加強防範金融機構及運鈔治
安工作,遏止暴力搶劫歪風,對國內社會治安和金融秩序
都是一大威脅。
二、今(九十二)年光是上半年度以來,國內就已累計發
生了五件運鈔車搶案,損失金額高達七千萬元,除了造成
保全及運鈔人員嚴重傷亡之外,歹徒得逞比率偏高更是增
加犯案者的僥倖心態,紛紛起而效尤:
(一)三月十日下午四點多,四名戴安全帽歹徒分乘兩輛
機車,埋伏彰化花壇鄉「彰化監理站」側門,狙擊花壇農
會運鈔人員,歹徒至少開八槍打傷護鈔人員,搶走六百多
萬元逃逸。
(二)四月卅日下午五時在台中監理所側門,台銀運鈔人
員遭兩名蒙面歹徒開十多槍,並搶走護鈔員警佩槍及一千
五百多萬元現鈔逃逸。
(三)五月廿七日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三名行員運鈔途
中停等紅燈時,遭四名分騎兩輛機車歹徒持槍自兩側夾擊
劫走三千五百萬元,作案時間僅十五秒。
(四)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廿分,雲林縣土庫肉品市場前往
收款的虎尾農會運鈔車,遭二名歹徒持槍洗劫,歹徒開槍
打死保全員及運鈔司機搶走五百萬元現款逃逸。
(五)六月廿七日上午華南銀行委託立保保全提款機補鈔
車,遭二名騎機車歹徒開三槍打傷兩位保全員劫走五百萬
元逃逸。
三、有鑒於運鈔車搶案日益頻繁,且歹徒犯案手段也日趨
凶殘,今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長游錫堃在聽取治安會報後曾
裁示研修保全業法,會中並有建議在良好內控前題下,將
適度開放保全人員在執行特定公務時可配槍,此舉引起業
者議論紛紛,政府主管機關固然也應該多方討論、斟酌再
行;但是目前保全人員的防護裝備除了哨子、電擊棒、警
棍和肉身之外,別無他物,此種「基本配備」一旦遭遇歹
徒真槍實彈的襲擊,根本不堪一擊也是實情。因此本席以
為,政府為維護社會治安,除了應持續加強警方掃黑肅槍
外,更應針對欠缺實質防護力的保全人員,給予消極性的
防彈頭盔與防彈背心等重裝防護裝備,以及具有適度積極
性的反擊器械,才能確實保障其自身安全和加強防護能
力;另外,為全面提升保全員素質,也應推動保全員證照
制度,加強人員控管與教育訓練,以免再次發生去(九十
一)年五月二日台灣保全運鈔車監守自盜二千六百多萬的
類似案件。
四、綜上所述,可知「保全業法」自施行十二年來,保全
業在此法令下許可的家數超過一百五十家,從業人員超過
二萬人,客戶數更達二十萬以上,原本的法規設計早已不
敷實際需求,該法的修訂確實是刻不容緩。然而,運鈔車
搶案頻傳雖然須歸責刑事警察專業人力不足,以及保全業
內部參差不齊,但是就另一方面來說,透過強制的手段讓
「營利」的各金融機關也確實做好自我安全防範,自行考
慮安全成本,以加強保障運鈔車及保全人員的安全,不讓
歹徒輕易得逞,才真正能從三方面有效遏阻。是以,本席
建請各金融、警政主管機關應共同積極研擬修訂有關辦
法,確實從法規面賦予金融業和保全業應有之安全防護權
利與義務,莫再讓運鈔車搶案猖獗損耗大量社會成本,成
為全民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