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為目前為止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
申請條件,僅供經內政部評鑑乙等以上或縣市政府評鑑甲
等以上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提出申請,反而排除較弱勢的社會福利團體,實無法
落實政府規劃社會替代役之意旨。是以建請內政部役政署
應針對此問題儘速研商,適度放寬申請替代役社會役之單
位限制,以及改服社會替代役之役男申請條件,不須限定
社會、社工或相關科系出身者,並增加社會役名額,以提
高役男青壯人力資源之運用,並真正照顧到無穩定財源和
資源的社會福利團體,充分落實政府規劃兵役替代役之意
旨,使國內的社福體系運作更加完善,爰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國軍部隊近年為精壯兵員素質,實施國軍精實案後,
導致兵員需求逐年降低,造成常備兵兵源過剩,役男無法
如期徵集入營服役,結果待徵時間過長,反而造成諸多社
會問題,因此內政部即成立規劃兵役替代役專案小組,積
極推動役政改革方案,讓役男除了服常備兵役外,可依照
自己的志趣、專長、才能,申請改服替代役,使役男有多
元化的服役管道後更能貢獻專長、發揮潛能、提高役男青
壯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同時也因服役的合理性與公平
性,亦可使常備兵力素質提高,促進國軍戰力的提昇。
二、綜觀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
則,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各服勤單位對於擬提出社會役需
求者進行調查評估時,其評估重點僅在於社會役役男工作
內容部分,是否係於服勤單位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
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勤務內容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之社區照顧、機構照護等相關事務,且各服勤單位經內部
調查,確因經費侷限或人力欠缺而難以達成工作目標時,
方可評估運用替代役役男予以協助。至於申請單位別部
分,則是以明文限制須為於經內政部評鑑乙等以上或縣市
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或財團法人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才得提出申請,較無財源的社會福利團體
反被排除在外。
三、承上所述,在現行替代役社會役申請單位條件限制
下,根本無法照顧到真正弱勢的社會福利團體。按財團法
人與社團法人相較,前者不僅財源較多,亦擁有較多的資
源;反之,後者因無穩定財源,其所需經費幾乎都靠民間
捐款或向「聯合勸募基金會」申請。而近來經濟不景氣,
民間捐款減少後,聯合勸募基金會對於各社團申請經費的
審核亦越來愈嚴苛,就使得許多社福團體因財源短缺而無
法再僱請人員從事居家關懷、定期探視等工作。是以,相
形之下,社團法人的社福團體其實是更需要申請社會替代
役人力資源加以支持的,若是政府能放寬替代役社會役需
求的申請條件,讓社會團體也能夠申請替代役男至社團服
務,協助社團辦理公益活動、從事家家關懷等,既可以扶
助社會福利團體運作,且充分運用義務役之替代役男,毋
需另外出資就可深入推展落實社福工作。
四、再者,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三點
雖明定社會役勤務性質須兼顧專長派職原則,但是在現實
社會上需要援手的社會團體眾多,且社工服務亦不以社工
服務為限,舉凡舉辦活動、行政工作等,都需要替代役男
的加入,因此從事社工服務的社會替代役男服役條件應可
予以適度放寬,不須限定社會、社工或相關科系出身者,
並增加此類名額,讓更多擁有愛心、希望從事社會服務的
替代役男加入社工服務之行列。是以,本席建請內政部役
政署針對上述方案進行研商,儘速放寬替代役社會役之申
請條件,以提高役男青壯人力資源之運用,並充分落實政
府規劃兵役替代役之意旨,使國內的社福體系運作更加完
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