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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廢水排放標準不合理限制,以解決養豬戶經營困境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07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台灣養豬戶長久以來就飽受

社會異樣眼光,背負著空氣、水污染源的惡名,如今又因

礙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對其廢水排放標準

訂定不合理之限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未盡完善,以致業

者困擾不斷,又頻頻面臨恐遭強制拆遷、高額罰鍰之威

脅,令其生計難以為繼,已嚴重侵害養豬戶的生存權與工

作權,主管機關實應積極予以重視。是以,建請農政及經

濟、環保等主管機關儘速重新檢討現行法規之合理性及可

行性,適度放寬法令限制,並設置因應配套措施,才能確

實解決養豬戶長期以來的問題,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

本權益,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養豬戶長久以來飽受社會異樣眼光,背負著空

氣、水源污染源的惡名,加上政府早年政策為鼓勵養豬,

現在又因為汙染問題強制拆遷水源地附近之養豬戶,卻無

相關之配套措施,政策反覆不定,多令養豬戶無所適從。

且自八十六年三月台灣地區發生口蹄疫後,因豬肉無法外

銷,養豬產業需完全內銷,供過於求之狀況下造成豬價大

跌,更使養豬業者處境堪慮。而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後,政府雖然積極輔導養豬戶轉業,但是相對於

以製造業為主的第二產業,及以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

第一產業的農漁畜牧業的發展前景,可說是處於相當弱勢

悲情的地位。

二、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業飼養規模達二百頭以

上之養豬場須向環保署申請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

證﹂,申請時亦需檢具私有水體所有人之同意書,即同意

搭排文件。但是自民國八十九年「土壤與地下水整治法」

通過之後,農田水利會要求進入灌溉溝渠之排放水,須符

合灌溉水水質標準,才可核發搭排同意函件;然而目前養

豬戶大多採用政府輔導的三段式廢水處理設備,該設備所

處理之廢水電導度值都在三000到五000微歐姆之間,遠遠

高於「灌溉水水質法」所規定水質標準限定值七五0微歐

姆之標準,顯見主管機關對畜牧業流放水所訂定的標準過

苛,人民根本做不到!

三、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之罰責,對養豬戶已造

成不合理的負擔。由於在「水污染防治法」中,畜牧業與

一般工廠廢水並未加以分列,都是採用同一懲處標準,但

是實際上畜牧業的廢水為可利用的有機肥,性質上與工廠

廢水並不相同,無法有效處理至符合法規之標準,且廢水

生物處理極易受到天候、環境因素之影響而造成分析檢驗

之誤差,所以單憑一次檢驗不符合流放水標準即開單告

發,處以新台幣六萬至六十萬的罰鍰,毫無複檢機制,實

不合理;且對生計日趨困難的養豬業者而言,該罰鍰金額

亦屬過重,恐將影響其日後經營,對要求其加強廢水改善

措施反無實宜效益。

四、環保單位對於工廠及畜牧業之流放水水錶進行封鉛,

但畜牧業之流放水有機鹽類含量較高,極易產生結晶造成

堵塞,因此封鉛後反而讓養豬業者困擾不斷,因為一旦水

錶堵塞不能自行拆洗,業者就須請環保署派員前來拆封處

理,但是等待環保署派員的時間往往過長,結果廢水溢流

的情況多無法避免,造成民眾不少的損失與困擾。是以,

相關主管單位實應針對此問題,再積極研發不易堵塞且價

位合理之流量計,提供養豬農戶使用以再行鉛封計量。

五、綜合以上所述,國內養豬戶因礙於現行法令諸多不合

理的限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未盡完善,以致其生計難以為

繼,其生存權與工作權已嚴重受到侵害,相關單位實應予

以重視。是以,本席建請農政及經濟、環保等主管機關針

對相關現行法令重新檢討,適度放寬法令限制,並設置因

應配套措施,才能確實解決養豬戶長期以來的問題,保障

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