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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水公司尊重民意,消弭元埔村開鑿深水井爭議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21

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擬於彰化縣埤

頭鄉元埔村開鑿深水井,然因當地已開鑿兩個水井,導致

地層水位下降,農民合資數百萬元自行鑿井亦抽不到地下

水,如今自來水公司又要鑿井,引來民眾強烈反彈,面對

民眾反對,自來水公司不為所動,為便宜行事,根本未進

行其他地點之評估作業,一意孤行強制動工,以致引發抗

爭,甚至發生流血衝突,而自來水公司為逼使村民同意鑿

井,甚至濫用公權力,於國慶日連假期間刻意降低水壓,

致使民眾取水困難,全鄉十七個村都受到影響,引起全鄉

公憤,更加深民眾對自來水公司之惡劣印象,在此情形之

下,一旦鑿井工程開工,恐將引發更嚴重之對立,建請經

濟部及自來水公司尊重民意,另覓適當地點,以免招惹民

怨,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自來水公司為因應埤頭鄉水源不足,計畫在元埔農場

開鑿兩口新水井,然因該公司四年前就已在元埔村開鑿兩

口井,導致地層下陷,嚴重影響農田灌溉用水,農民為求

灌溉順利,只好每戶負擔數萬元,合資上百萬元自行開鑿

水井,卻也抽不到水,如今自來水公司又要在原地開鑿兩

口新井,農民擔心農田缺水問題將雪上加霜,因此群起反

對。且四年前元埔村及附近之芙朝村、新庄村農民為地方

發展,歡迎明道管理學院在元埔村設立,才同意自來水公

司在元埔村鑿井以供應大學用水,如今自來水公司打算再

另鑿兩口井,,竟然又是選在元埔村內令元埔村及附近五

個村的居民難以接受,何況自來水公司這次所持的理由,

是華慶技術學院即將在埤頭鄉設立,但實際上該學院是位

於埤頭鄉的西側,而元埔村則是埤頭鄉的東側,彼此相距

甚遠,自來水公司實在無法自圓其說。

二、然而自來水公司面對民眾的反彈不但不為所動,甚至

於九月二十二日清晨打算強制動工,村民聽聞後,於前晚

即到鑿井預定地旁守候,一大早更有大批村民集結,因與

自來水公司人員溝通不成,雙方沒有交集,發生肢體衝

突,造成自來水公司職員受傷,發生如此流血事件,實屬

遺憾,經過此一事件後,本席為化解雙方歧見,曾於九月

二十五日舉行協調會,並達成以下四點結論:

(一)為地方和諧,自來水公司應停止辦理元埔村第三、

四號井開鑿工程,請各級民代、埤頭鄉公所、鄉民協助自

來水公司在鄉內尋覓新水源並取得水權。

(二)由自來水公司、埤頭鄉公所、芙朝村、元埔村、新

庄村辦公處行文,向縣政府申請撤銷自來水公司在元埔村

的水權許可證,並請縣政府順應民意辦理。

(三)埤頭鄉公所應彙整民代、鄉民所提供鑿井地點並行

文告知自來水公司。

(四)倘若自來水公司執意於元埔村鑿井,鄉民將誓死抗

爭到底。

三、然而,自來水公司卻無意遵循上述會議結論,仍執意

於原預定地點開鑿水井,而不考慮其他地點之可行性,甚

至於國慶日連假時將水壓降低,讓村民喝不到水,企圖藉

此逼使村民就範,讓村民更加氣憤,對事情解決毫無幫

助,反而加深雙方對立,對於自來水公司罔顧民意在先,

溝通不良在後,又以公權力向民眾報復,為達成政策目

的,不惜犧牲社會成本,實有失國營事業之風範,而其主

管機關—經濟部對此一事件不聞不問,放任自來水公司如

此粗糙的處理民眾抗爭事件,未克盡主管機關之義務,行

政院應予以檢討。

四、國營事業之所以與民營事業有別,乃在於其負有社會

責任與公共服務之任務,不以追求營利為主要目的,自來

水公司不僅係國營事業,又為公用事業,握有供應自來水

源之公權力,與民眾生活關係重大,是以於水源不足時,

自來水公司固然需積極開闢水源,在尋找水源時應理性與

民眾溝通,傾聽民眾聲音,而非將民眾視為「麻煩製造

者」,且於地點選擇過程中,亦應同時評估數個地點,分

別進行作業,更非擇定一個地點後即一意孤行,非此不

可,讓事件毫無轉圜空間,同時應與當地之鄉長、村長等

民意代表配合,因其有行政權,亦與民意較為貼近,若自

來水公司誠意與其配合,相信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亦會理

性支持自來水公司。有鑑於埤頭鄉鑿井事件,經過兩次當

面協調不成,又遭自來水公司降壓,民眾不滿情緒越趨高

漲,抗爭恐將越發激烈,建請經濟部儘速協調自來水公司

另覓其他地點,並於即日起暫停元埔村鑿井工程,以息民

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