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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檢討幼童車駕駛須有職業駕駛執照之硬性規定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8

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在現行硬性規定幼童車駕駛

須持有職業駕照的嚴格限制下,業者往往因現實上適用困

難而無法配合辦理,造成各園所提供備查之職業駕駛員資

料大多是借用或虛列之情形,根本無法落實管理,是以建

請主管機關應考量幼童車的特殊需求和經營現實,重新檢

討幼童車駕駛須有職業駕駛執照之硬性規定,改以駕駛幼

童車司機需持普通駕照五年以上,並經監理單位講習若干

小時等其他條件做為控管機制,才能真正發揮督促業者合

法配置幼童車的監督機制,確保幼童人身安全,爰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近日接獲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陳情表示,目前國

內幼童車均由交通部核發「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然

而教育部卻要求幼童專車駕駛員必須持有職業駕照方可符

合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車駕駛資格,致使業者往往因

現實上適用困難而無法配合辦理,造成各園所提供備查之

職業駕駛員資料大多是借用或虛列之情形比比皆是,根本

無法落實管理機制,相關法規限制不切實際、流於形式的

結果,反而使合法業者徒增困擾。

二、據了解,依照國內現行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持有職業駕照者,滿六

十五歲後均須變更為普通駕照,因此實務上幼稚園所便常

會雇用一些由客運公司退休之駕駛員,因原持大客車職業

駕照者,以其原有職業技能駕駛幼童車亦已足堪勝任。且

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八條有關交通安全措施之規定,也只

規範「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

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

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並未嚴格限

制以持有職業駕照做為幼童車駕駛的唯一條件。

三、由於幼童車運輸性質特殊,使用時間只有早晚接送,

行駛路程多半僅在五至十公里左右的範圍之內,幼童就全

部接送完畢,而如非一般高中職夜校或大專院校校車,動

輒須行駛路程幾十公里以上,因此如要聘請專任職業司

機,在幼稚園所經營人事成本的合理考量下,確有事實上

的困難;然而若約聘兼職司機,符合六十五歲以下持有職

業駕照者,多半只能選擇約僱計程車司機,且皆以趕場方

式接送幼童,反而使行車過程險象環生,幼童車的平日維

修保養工作也無法確實做好,載運幼童之安全反而更無法

獲得保障。

四、綜上所述,爲考量幼童車的特殊需求和經營現實,建

請主管機關重新檢討幼童車駕駛須有職業駕駛執照之硬性

規定,改以駕駛幼童車司機需持普通駕照五年以上,並經

監理單位講習若干小時等其他條件做為控管機制,倘無講

習費用,亦可要求由全國各幼教學會配合實施,如此一

來,才不致於由各園所所提供備查之職業駕駛員資料大多

是借用或虛列情形,真正發揮督促業者合法配置幼童車的

監督機制,確保幼童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