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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修訂地方制度法,促使員林鎮升格設置縣轄市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8

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於行政

區域的劃分與設置,未充分考量區域發展現狀與實際需求

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實不符其建

構健全的地方自治法制、促進地方發展的意旨。是以,建

請中央應就執掌地方重要權利機關所在地,考量其行政地

位與帶動區域發展的重要性地位,將其列為升格設置縣轄

市之條件之一;並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市政

府、縣市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皆納入得升格設置

縣轄市之要件中,才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

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立法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人口聚居達

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

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惟

就台灣各縣市發展現況而言,縣政府所在地通常即為該縣

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實宜納入得設為縣轄市之

範疇,較為允當。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

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亦規定:「人口聚

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縣轄市:一、縣政府

所在地。二、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

共設備完善,其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由此可知,縣

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發展現狀與重要公權力機關所

在位址,亦為考量升格設置之應有要件。

二、事實上,就台灣省各縣轄市設置現況來看,就有許多

縣轄市的總人口數實際上並未達十五萬人以上之設置門

檻,但是仍因其重要地方權利機關(如:縣政府或縣議

會)之地緣關係而為地方發展之重心,進而升格設置為縣

轄市者:

(一)因係縣政府所在地而設為縣轄市者:如宜蘭縣宜蘭

市(人口數:九萬二千七百六十八人,以截至九十二年九

月份之統計數據為準,以下略同)、新竹縣竹北市(人口

數:九萬二千八百一十四人)、苗栗縣苗栗市(人口數:

九萬一千一百零三人)、南投縣南投市(人口數:十萬五

千零六十一人)、雲林縣斗六市(人口數:十萬三千二百

六十九人)、嘉義縣太保市(人口數:三萬二千八百五十

四人)、台南縣新營市(人口數:七萬七千八百九十六

人)、花蓮縣花蓮市(人口數:十萬七千五百二十五

人)、台東縣台東市(人口數:十一萬零八百九十九

人)、澎湖縣馬公市(人口數:五萬三千八百四十八人)

等。

(二)因係縣議會所在地而設為縣轄市者:如嘉義縣朴子

市(人口數:四萬四千二百八十人),即於民國八十一年

九月十日升格改制為縣轄市。

三、然而,有關地方人民重要基本權利的執掌機關,除了

執掌行政權的縣市政府、實現立法權的縣市議會之外,尚

有執行國家司法權的地方法院。如以彰化縣員林鎮和雲林

縣虎尾鎮為例,即為該縣地方法院之本院所在地,截至今

(九十二)年十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其鎮內總人口數分

別已達十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人和六萬八千三百零九人,由

於地方法院係屬重要中央司法機構,每縣市只有一處本院

統籌管轄全縣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其他非訟事件,因此境

內出入人口眾多,進而帶動各項工商服務業蓬勃發展。加

上當地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亦相當完備,

員林鎮內並設立有大葉大學、中州技術學院,斗六鎮也設

有環球技術學院等大專院校,教育資源亦十分豐沛,顯見

其發展現狀甚為優越,並具有帶動地方區域發展之重要地

位,實已具備升格縣轄市之充分條件。但是實際上,上述

兩鎮卻僅囿於人口總數未達現行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十五

萬人的門檻,而遲遲未能提升至縣轄市之行政地位,殊非

合理。

四、綜上所述,有鑑於地方制度法對於行政區域的劃分與

設置,本應充分考量區域發展現狀與實際需求來做為規劃

標準,若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實不符其建構

健全的地方自治法制、促進地方發展的意旨,因此對於執

掌地方重要權利機關所在地,實應一併考量其行政地位與

帶動區域發展的重要性,做為升格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之

一。且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行政、立法、司法權應

該等而觀之,爰建請修訂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將縣市

政府、縣市議會、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亦納入得升格設置

縣轄市之要件中,以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

促進地方發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