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魏明谷質詢稿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為彰濱工業區放流水標準遠高於一
般工業區,導致每一公噸水的處理費高出其他工業區十幾
元,增加廠商負擔,嚴重影響投資意願,彰化縣政府雖致
力於招商,卻因此而備受阻礙,且彰濱工業區所適用之放
流水標準係為民國80年初開發時,以上千廠商進駐,廢水
每日排放總量將達16萬5千噸為依據,而訂定此一「彰濱
標準」,然而歷經經濟不景氣與招商不順利的衝擊,廠商
進駐之現狀與當時規劃差距甚大,當初所定標準顯已不合
實際,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是以建請行政院重新檢討彰
濱工業區放流水標準,暫時放棄目前所採較嚴格之「彰濱
標準」,改依一般工業區所採之「國家放流水標準」,或
按排放水量大小及對承受水體影響之情形,分階段實施,
以降低廠商營運成本,提升彰濱工業區之競爭力。爰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招商團隊自91年起配合中央所推出的「006688
土地租售優惠政策」,接連舉辦四場「錢進彰濱」、「電
鍍專區」、「全新006688」、「006688大順大發」大型招
商說明會,更全力推動彰濱設置「自由貿易港區」,期為
彰濱工業區帶來轉型的契機。近期招商雖已有初步成果,
對於3600公頃的彰濱工業區仍屬滄海之一粟,分析彰濱發
展困境之因素,其中,彰濱放流水標準為全國最嚴格,影
響大廠進駐意願。相較其他工業區採國家放流水標準
(BOD/SS:30/30 ppm,總磷/氮無管制),彰濱之放流水標
準為全國唯一且最嚴格(BOD/SS:15/15 ppm,總磷/氮有管
制),造成之結果為企業如果將廢水處理後已降低污染至
BOD/SS:30/30 ppm之國家放流水標準要求,在其他工業區
設廠無須負擔污水處理費用,亦即自行排放即可,然而同
樣的廢水在彰濱工業區仍未能達到BOD/SS:15/15 ppm再加
上磷/氮管制之「彰濱標準」,以致於進入污水處理廠後
必須收取每公噸21元的處理費,此情形無異加重廠商之負
擔,並且對彰濱招商工作有顯著妨礙。
二、以目前彰濱所有實際設廠生產之廠商排放廢水之情形
統計,廠商處理過後之廢水進入彰濱污水處理廠核算之收
費平均高達每公噸37.97元,遠高於鄰近全興工業區之平
均費用20元與全台灣其他工業區之24元。以污水處理廠實
際操作情形觀察,若符合處理到符合彰濱放流水標準,其
水質幾乎比自來水還乾淨,處理難度極高,現今因設廠家
數未達飽和,廢水量尚低,因此現況以「增加處理流
程」、「加長沉澱時間」及「加強投入配方」等方法勉強
因應,但成本相當可觀。
三、目前彰濱工業區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為民國80年初開
發當時,預估上千廠商進駐彰濱,廢水排放總量將達16萬
5千噸,因此訂定出現今比「國家標準」嚴格之「彰濱標
準」,然而歷經十餘年來經濟不景氣與招商不順利的衝
擊,廠商進駐情形與當初規劃時容有顯著差距,目前彰濱
工業區每日實際廢水總排放量僅約5千公噸左右,甚至較
鄰近工業區每日廢水總量為低。適用此全國最嚴格排放標
準之結果,加重污水廠處理成本(包括用電、水量、配
方、SS值/懸浮固體、COD值/化學需氧量、設備折舊攤
提……等)。
四、為求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平衡,並彌平理想與實際
之落差,擬建議重新檢討彰濱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視彰
濱廢水排放總量分級訂定放流水標準(如下表)。暫時回
歸採一般工業區所適用之國家標準,於未來實際排放總量
接近達到16萬5千噸時再行檢討適用較嚴格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