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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勞委會重審輔導順東公司工資墊償案,確保勞工權益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4/01/13

立法委員魏明谷專案質詢稿

主旨: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已歇業之順東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百餘名員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卻遭勞保局核定不予

墊償一案,深感國內弱勢勞工權益常因制度上缺失而遭到

漠視,是以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申請墊償基金之勞工

申訴案件,實應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主動指派勞工檢查

單位積極協助調查釐清,並簡化申辦程序、全程輔導勞工

依法申辦,強制資方應負有帳冊資料之舉證責任,而非完

全歸責於勞方,才能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得正常運作,真

正落實政府照顧勞工之意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由於彰化縣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東公

司)一百二十五名員工近日向本席陳情表示,自九十二年

六月十六日該公司負責人楊勝富失聯後,為爭取公司解散

前陸續積欠員工之六個月薪資,該公司員工雖已成立自救

會,並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順東公司積欠工資墊償,卻遭勞

保局核定不予墊償;而後該公司員工雖復以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九日順字第92010號函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在案,然迄今未獲正

面回應,是以本席特邀集主管機關於今(九十三)年一月

二日召開協調會,希請勞委會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

員會再予詳察調處,以期能確實維護勞工權益。

二、按順東公司負責人自前(九十一)年起,便持續因該

公司已漸陷入經營困境,而要求該公司員工共體時艱,同

意公司得延遲發放薪資,以暫時節省人事成本、協助公司

資金運作;然終至去(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順東公司仍因

經營不善由彰化縣政府宣告歇業,使該公司員工頓時陷入

失業斷炊之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並於同(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四日就勞工在順東公司工作期間陸續積欠員工近六

個月的薪資核發支付命令。因此,基於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八條設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制度,原本順東公

司員工仍能獲得相當之墊償工資以暫時紓解生活困境,然

而如今卻因該公司負責人早已失聯,勞保局又無法採信員

工提出之薪資帳冊資料而拒不核准墊償,若無勞工主管機

關出面主動介入調查,勢必將使弱勢勞工無所適從,也使

墊償基金照顧勞工之意旨難以落實。

三、因此,有鑒於順東公司百餘名員工因公司長期積欠工

資,且自該公司歇業後多數中年員工俱已失業達半年以

上,難以另謀新職、毫無經濟收入,家中生計難以維持,

眼見難以度過年關,本席建請主管機關應儘速依照上開協

調會結論辦理:

(一)順東公司積欠工資一案,與會代表均有共識,應予

協助墊償,惟關於積欠薪資資料及數額計算問題仍待釐

清。

(二)有關順東公司積欠薪資相關資料之認定問題,勞委

會應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二

條:「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

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

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

五日。」之規定,由勞工檢查單位主動派員就勞方提供之

簿冊、憑證等進行調查,必要時應與該公司原會計人員核

對帳冊資料以釐清爭議。

(三)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在農曆春節前召開「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儘速准予發放墊償工資,

以確保順東公司員工應有權益。

四、綜上所述,為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充分發揮照顧勞工

之機制效能,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申請墊償基金之勞

工申訴案件,實應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主動指派勞工檢

查單位積極協助調查釐清,並簡化申辦程序、全程輔導勞

工依法申辦,強制資方應負有帳冊資料之舉證責任,而非

完全歸責於勞方,方能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得正常運作,

真正落實政府照顧勞工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