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龐委員建國,針對我國加入WTO後,花卉產業
失去關稅優惠,故競爭策略應設定在二個方向:一為選擇
成本利益比最高的花種作為國家主要花卉商品;二為強化
花卉產品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然我國目前農政單位仍未配
合此二競爭策略,在研發及種苗管理上作結構性的調整。
如此,將使我國農業從業人員空有一流的花卉生產技術,
卻無法在國際花卉市場佔據一席之地。故本席要求,農政
單位應迅速建立一套完善的種苗管理及花卉產品智慧財產
權的管理制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 目前全球花卉消費市場總額約為新台幣三萬八
千億元,其中以美國佔四千七百億為最高。在一九九八年
全球花卉市場的外銷統計中,荷蘭以約九百億元的出口量
居世界第一,哥倫比亞以約二百億元居次。台灣約為十四
億元,排名世界第十九。以台灣有限而昂貴的土地人工成
本,這樣的業績顯示台灣花卉科技在國際市場上甚具競爭
力。
二、 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以及營
業秘密等項目。在工業界、出版界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與
執行,而這樣的保護規則在某一方面可能會被認為是獨占
市場的手段。然事實上,國際產業競爭力正是要建立在市
場獨佔的基礎上,這種觀念在台灣農業界中可說還屬於萌
芽階段。
三、 由於我國過去的農業環境及施政方向均採「研
究成果,全民共享」的方式,無論在品種、生產技術、生
產設備等研發工作大多利用國家經費進行,研究成果不論
是來自學術界或農業試驗單位,幾乎全部公開給所有農業
從業人員自由使用,所以台灣農業是整體均一發展的,沒
有如荷蘭CBA菊花種苗公司、美國Ball Horticltural草花
重苗公司、日本精興園菊花公司等,以特定作物或特殊技
術作為主要業務發展基礎,在國際花卉市場上佔據優勢地
位。
四、 在花卉產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以植物品種
來說,許多國家是採「植物育種家權利」或「植物品種保
護法」來保障,並且多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的
公約為藍本,顯示國際間對花卉產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十
分重視。另一方面,育種家育成植物新品種亦屬於智慧財
產保護範疇。在組織及國際市場規範方面,於1961年即成
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簡稱UPOV)以保護各國植物品種及鼓勵與育種有關
之投資。植物品種保護目前採屬地主義,但我國礙於政治
因素無法加入國際UPOV組織,無法經由UPOV組織取得會員
國之保護。因此台灣必須以品種保護為前提,建立一套完
善的種苗管理制度,來保護我國花農及各單位的研究成
果,以迎戰WTO的花卉商品大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