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稿
(一)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護理人員佔醫院中工作人員 的3?4成,負責第一線接觸病人,長期以來,國內的護理專業人員一直掙扎在極不合理且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中,危險性最高,但工作報酬與待遇卻又遠不如其他醫療團隊成員,衛生主管當局除應重新正視護理專業團隊的犧牲奉獻,更應重視護理專業者的工作權益,賦予人性化之看待,進一步避免嚴重影響醫療品質,甚至危及病人生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去年調查,台灣各醫院白班護士要照顧七到十三人、夜班則是十二到三十人,遠遠超過美國護士負擔的數倍,但薪水平均卻只有三萬多元。在健保總額預算下,醫院更是不願花錢請護士,甚至把人力改採約聘方式,連基本福利保障都沒有,而成為「打工護士」。
二、依照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訂定的醫院評鑑標準,區域醫院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5床至少1名,加護病房每床2名;醫學中心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2床至少1名。加護病房每床2.5名,手術恢復室每班每床0.5名。
三、去年《美國醫學會期刊》(JAMA)一篇研究指出,醫院的護理人員照顧的病人數太多時,病人死亡的風險較高。研究更估計,護理人員承受過高的病人負荷量,每年可能在醫療上導致二萬名不必要的死亡數。《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研究發現,護理人數少、照護病人的時間短,與病人住院期間是否有嚴重併發症,兩者間有高度正相關。另外,《英國醫學會期刊》研究報告指出,就制度面來說,讓護士變成病人恢復期的主要醫療監督者,以減少醫師的人力負擔,是值得評估引進的新制度。
四、茲要求主管機關正視護理人員下列陳情訴求:
1.請立即提供充足與符合標準的配備予一線人員,並由護理部門
掌控照護部分之配備資源,以防止資源「不當流失」,才能真正改善工作環境。
2.為護理專業一線人員投保意外險與醫療險;危險津貼依其工作性質而定,醫護人員均應相同。
3.儘速訓練護理菁英補充人力,並給予他們應有之編制與待遇,而非以臨時工或約聘雇方式晉用。
4.將醫院現有之約聘雇與部分工時人員改為正式編制,以提昇士氣。
5.勿任意徵調,將護理人力濫用於非護理工作。
6.排班人性化,隔離病房護理人員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一般病房每班照護之病患人數不超過六至八人,勿讓第一線護理人員身心過於疲憊,影響其警覺性。
7.協助提供護理人員的家庭照顧,勿讓其家人受到歧視。
8.勿讓護理人員在沒有完備防護下執勤,做無謂的犧牲。
9.請為臨床護理人員設置檢舉、投訴專線,由公正團體主導,俾隨時申訴相關不合乎人道的對待方式、不安全的工作環境與管理。
10.由各區護理師護士公會協助監督相關權益措施。
11.照護SARS病人前,應提供並強化相關教育訓練。
(二)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日本片面擴張經濟海域,而我蘇澳面對東北部海域,漁民出海作業即直接遭遇日方石垣島,等於動彈不得,根本無法出海。鑑於五、六月乃魚汛大月,今卻因日本片面擴張經濟海域,嚴重壓縮我傳統漁區範圍,不斷驅趕我作業漁船,漁民深怕誤闖遭扣押罰款而避之,導致魚汛大月魚市交易卻異常冷清,漁業界叫苦連天;茲要求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應體察漁民慘況,加速聯繫促成第十五次台日雙邊漁業合作會談,並做成有效協定,為我漁民爭取最大權益保障,以維生計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下列係今年三月十五日相關協調會之結論及建議事項,請各主管機關加速辦理:
一、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協助我漁船遭難、被扣之訴訟、交涉釋返及滯外生活費用等之墊借或補助應檢討簡化相關流程手續,俾提升靈活挹注我漁民急難需求功能,充分發揮基金運用效益。
二、為第一時間急速伸援我漁船遭難、被扣之後續處置,地區漁民自漁獲交易所得提撥成立之地區性海事救助基金,中央主管機關 應予補助,俾協助基金有效運作。
三、有關日方對我蠻橫重罰、扣船,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重視關切,並針對漁民作業申請之交涉、急難因應及訴訟的協助管道等細節加強宣導,減輕糾紛的影響負擔。
四、請外交部密切關注日本交流協會對我漁民代表三月十五日至該會台北事務所陳情抗議事項之後續回應進展,並函覆立委林建榮國會辦公室。
五、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應速聯繫促成第十五次台日雙邊漁業合作會談,並做成有效協定,為我漁民爭取最大權益保障,以維生計發展,始為治本之策。
六、與日方漁權談判中,於協定未完成前,針對日方十二浬外海域,我方應請日方暫停驅離及取締行為。
七、由於蘇澳面對東北部海域,漁民出海作業即直接遭遇日方石垣島,等於根本無法出海,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向日方石垣島政府部門進行權宜溝通,避免入漁費之剝削。
八、依資料顯示,大陸及韓國漁船遭日方取締皆係侵入日本專屬海域,而我方漁船被扣都位於兩國共同海域內,兩者情況不能比擬,建請於漁權談判中應向日方區別澄清,確立相關權益立場。
九、建請中央海巡單位強化護漁任務,於台日雙邊漁權談判未協定前,繼續維護我漁民於傳統作業漁區之生計權益。
十、台灣加入世貿組織後,政府對漁船用油之補貼已從28%大幅降剩14%,鑒於漁船用油佔整體作業成本高達百分之六十,建請政府調降漁船用油價格,減輕漁民負擔。
十一、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費針對現存拖網漁船推動專案輔導轉型計畫,以因應產業調整趨勢。
(三)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自謝長廷院長訪視蘇澳,宣布對大陸漁工進行總量管制後,主管機關即陸續發布對大陸漁工申請的限制令,讓漁業界措手不及,嚴重影響漁民生計,致反彈聲浪高漲;茲要求:一、主管機關對大陸船員為僱用漁船進港後協助靠岸卸魚、整網及清理漁具視同海上漁撈之一貫延續作業,不應禁止。二、主管機關應針對設有岸置處所之漁港,協調管理機構技術性協助規劃一專屬區域供大陸船員整補網具,俾減輕漁民作業成本。三、為體恤近海小型漁船作業需求,在未與業者取得共識前,主管機關應暫緩執行「十噸以下漁船不得僱用大陸船員」之禁令。四、主管機關就「漁船兼營娛樂漁業期間,不受理申請大陸船員」之禁令,在未與業者取得共識前,亦應暫緩執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如案由。
(四)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教育部明年將實施高中新課程暫行綱要,其中將文言文的比重,由現行百分之五十五至七十五,調整為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由於教改十年來,台灣學生國文程度日漸向下沉淪,明星高中學生作文、大學生的論文錯字連篇,教育部實不應以『去中國化』為志,將政治立場和政治信仰加諸在教育方針的決策上,推廣本土化固然是加強「台灣關懷」與台灣邁向「全球化」的基礎,但都應把握分寸,把教育當作政治工具,代價即是讓莘莘學子成了白老鼠,甚至將使得百年教育大計陷入泥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眼前是個網路競爭時代,地球村已變得更小,而文言文就是兼具了古文字的優美與白話文的溝通性,台灣的白話文學固然有其價值,然而如果教育當局將其用來作為政治操作,或是將其擺在和古文做競爭且相互排擠的地位,而非調和兩者(美國社會學家羅蘭•羅伯斯提出一個觀念叫做全球在地化,目的就是強調在地化與全球化兩者的調和並包),則恐怕台灣學生在國際上只會更加孤立而弱勢。
(五)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經建會日前公布三月份的景氣對策信號,亮出二十一個月來第一個「黃藍燈」,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亦發布今年四月消費者信心指數,持續滑落至73.12點,創下九十二年六月以來 (二十二個月)的新低,面對國內外經濟局勢的重大變化,政府遲遲拿不出有效對策,企業界和學術界皆感心急,而謝內閣上任至今「拚經濟不如拚政治、選舉」的態度,顯示執政黨遺落了推動經貿的熱忱與能力,台灣人民是否將繼續過更苦的日子;茲要求政府應正視當前社會經濟現勢,積極拿出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如案由。
(六)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警政署於派任職務方面出現極重大瑕疵,具警察特考三等(乙等)考試及格之警察人員,僅有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生或結訓人員才派任巡官以上的職務;相較之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結訓之警察人員,雖然同樣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並取得警正四階之官階,卻僅派任警員(現為一線三星)之職務,嚴重影響公平原則。茲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全國具備警正身份之佐警,立即派予巡官等階之職(兩線一星),並速修改法令,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不合理之處一併修改或刪除,務必讓警察人員晉升制度導入正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
官階:警佐、警正、警監。 職務:警員、巡佐、巡官、隊長、局長、、、、、、。
二、爰此,通過警察特考三等(乙等)考試及格之警察人員應以警正四階任用,且在職務方面應以巡官以上的職務(現為兩線一星)任命。然而,目前具警察特考三等(乙等)考試及格之警察人員,只有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生或結訓人員才派任巡官以上的職務。相較之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畢業或結訓之警察人員,雖然同樣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並取得警正四階之官階,卻僅派任警員(現為一線三星)之職務,嚴重影響公平原則。
三、就考試制度而言,前者所述除嚴重影響公平原則外,警政署在職務調配依據,內部考試地位(官警兩校之考試)竟然凌駕於國家考試之上,豈非本末倒置?當前警界之中,部分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生並未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卻取得巡官以上的職務,並可依警政署內部升等之訓練晉升官職;相形之下,警專(校)畢業生,既使通過三等(乙等)警察特考,仍然升官無望,此為另一弊端。
四、再者,依法而論,我國並無一法、律明文規定,非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受訓者不得派任巡官之職務。雖然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然巡官(現為兩線一星)職務卻非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警政署刻意曲解法令,阻卻數萬佐警升遷機會,實令人寒心。
五、雖然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但該法第十八條亦規定:「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官階人員調任」。法條已明言「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故警政署不應以「官、職分立」來作為阻卻基層佐警升遷之藉口。此外,雖然該法十八條規定:「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但其所指為「官階」並非「職務」。
六、針對何以通過三等(乙等)特考者,無法以巡官任用,主管機關表示具有警正四階之佐警目前約有萬餘人,而巡官缺只有千餘個,粥多僧少,故三等(乙等)特考及格卻非警大(官校)人者無法以巡官任用;蓋缺額不足,何以晉任超逾十倍的警正警察官?故以為,此乃警政署政策失當,推諉責任之說法。少數決策者的失誤,卻要由數以萬計的基層佐警承擔後果,無怪基層士氣低落。
七、警政署雖開有第二類警佐班供具有警正資格之佐警報考,但考試錄取人數稀少,此舉僅為搪塞監察(督)單位之舉,對於絕大多數之基層佐警並無幫助。據理而言,本身具有警正資格之佐警應直接派任巡官或等同巡官之職務,而非讓警政署以此控制基層佐警晉升之權。
(七)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勞退新制將於七月實施,雇主每月將依照勞工工資提撥六%至勞工個人帳戶,據估計,如果加上勞工自行提撥,第一年退休基金可達兩千億元,十五年後基金規模約達兩兆元。為此,行政院在三月底核定通過「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打算成立行政法人獨立運作,龐大的兩兆基金將脫離立法院及行政機關的監督,變成無人可管的大金庫,行政法人「監理會」,日後亦極可能成為政府調劑人事、酬庸人情的大肥缺!鑒於目前三類基金投資未實現的虧損,勞保基金約七O億、勞退基金約一七O億、退撫基金約二OO億,合計約四四O億之多,政府為了股匯市護盤都損失了那麼多,再無監督,全國六百萬勞工如何能安心。茲要求整個勞退新制及延伸的問題必須嚴加監督,主管機關除必須監督防範企業界種種規避責任的小動作外,對於兩兆元退休基金,未來還是應受最高民意機關監督,以確保勞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如案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