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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符合民意的最低稅賦制 刊載者:邱鏡淳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02

台灣採行的累進稅率,原本是符合租稅公平的設計,但是資本家、企業界的遊說與政府的政策指向,造成各種針對個人或企業諸多的減免措施,使得稅制越來越複雜,卻獨厚企業界與富有者,已經偏離了租稅公平的精神。根據財政部的統計,各項減免規定分散於超過三十多種的法律中,形成合法的避稅管道,單單促產條例所損失的稅收目前一年就超過伍百億;所以本席認為,在各項減免的法律規範無法統一修正幾檢討的情況下,最低稅賦制是符合租稅公平與社會期待的。

不過,這次財政部所提出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仍然偏離了最低稅賦的立法基本精神,依然隱藏著對於企業、資本家、富人等「過多的尊重」,偏向了沒有正常納稅的公司及高所得者。財政部版本適用對象不多,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最低稅負,均僅占全體申報單位的1%以下,一開始大約每年只有一百億稅收,對租稅公平的實質意義不大;當然,最低稅賦制是追求稅賦公平,政府稅收的多少不是主要考量,不過,既然本法是因應租稅不公平而設置,若是立了法還是收不到租稅,那不如不法這個法,重新回歸到整體稅賦制度的改革。既然要推動最低稅賦制來解決租稅不公平現象,就應該一次到位。

因此,財政部對於海外所得部分不列入本次立法,反而規劃為「中期目標」,本席期期以為不可。最低稅賦制立法,推動了超過二十年,直到現在因為政府財政困難加上人民對於「高所得、低稅賦」長期不滿,才有機會在本會期通過,若不趁此次立法一併將海外所得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那可能又要等十數年以後才有可能立法,將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至於配套措施與稽核機制,事實上財政部也研究了蠻久了,訂出基本規範並不是問題,我們也可以在立法上給予一、兩年期限的日出條款,讓財政部、企業界與民眾都有一段緩衝期。否則,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資金流動頻繁,臺灣資金外流愈來愈嚴重情況下,稅賦制度將越來越不公平。

其次,個人基本所得總額800萬以上才納入課徵,相較於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級距的372萬元以上課徵40%的規範,差距太大。鑑於最機稅賦制的特別立法是目前稅制下最後一道維持公平防線,本席認為800萬元的門檻太高,應該在於500萬元到600萬元左右當作門檻,若定太低太接近於372萬元的最高級距,定太高又欠缺實質課徵效果,收不到多少錢,不符合課徵公平性,因此本席認為5、600百萬元是一個合宜也符合社會期待的門檻。

另外,最近為了選舉吵的沸沸揚揚的公教人員優惠存款18%利率,早在民國84年就已經不再適用,可是執政黨卻將這個議題拿來製造仇恨。當初給予公教人員18%優惠利率,是因為公教人員薪資偏低情況下給予補貼,公教人員薪資收入提升後,於84年停止也是合理。現在執政黨卻拿來做選舉議題炒作是非常不道德的,更何況,這個規定只是行政命令,執政黨若認為優惠利率補貼不公平,政府可以直接終止適用,何必拿來做政治鬥爭的議題。現在還領取這個優惠的公教人員,都已邁入中老年,本席認為,如果要修改,就應該以保障中低階退休公務員生活為考量,最少要保障200萬元優惠存款額基準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