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原本擬修正銀行法47條之1限制利差10%案,固然引起業界爭議,但是「卡奴、卡債」問題不解決,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將更大,這也是為什麼在明知有爭議情況之下提出修法,民意的呼聲讓立法院不得不直接站上火線,代替原本應負起責任的政府財政金融出來解決問題。
「卡奴」的社會問題,不只是消費者自制力差及社會風氣與經濟環境所造成,身為監督者的政府單位、發卡放款的銀行界都「共同參與製造」了這個社會問題。政府對金融界也曾伸出援手,用金融重建基金、營業稅打消呆帳等方式,共同解決銀行呆帳與可能的本土型金融風暴;這次面對「卡債、卡奴」的社會問題,政府與銀行界也應共同承擔責任這個社會責任,共同來解決這個社會問題。
限制信用卡與現金卡利差的法律提案,被扣上違反『自由經濟市場』的大帽子;但是『自由經濟市場』是有規範的、有遊戲規則的,如果銀行沒有濫行發卡,如果政府沒有怠忽職守,如果沒有一樁樁卡債逼人的事件,今天立法院不會主動跳出來修法。「市場機制」也不是聖經;制訂法律規範也是反應社會現象;當不良的市場機制造成社會問題時,就會「驚動法律」去注意、去規範。證諸歷史,民法205條立法限制年利率20%的年代,是遠在兵荒馬亂的民國18年,一個民窮國弱、物價不穩定的時代,當時的立法者都還保有一個善念來維護弱勢者,更何況目前經濟穩定的臺灣社會。
本席認為,對於已發生卡債問題者,債權銀行應放寬還款條件,包括降低利息、違約金、延長還款期;降低債務協商機制的門檻,並將正常繳款但負債壓力過大而有可能成為卡奴者,也納入債務協商機制;「債務催收法」未立法前,金管會應強化對於銀行債權的催收管制,並明訂於銀行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中。此外,授信機制應強化,以防範於未然;銀行應給予不同客層、不同信用對象給予不同利率;加強發卡徵信與管控,特別對於發卡代辦公司的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