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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配股時價徵稅、認股權課稅 刊載者:邱鏡淳委員 刊載日期:2004/05/31

員工配股時價徵稅、認股權課稅

科技業非常依賴科技研發人才,科技產業員工配股依票面額課稅、給予員工認股權股份處分價差不課稅這兩項措施,本來就有獎勵科技業員工、協助業者留住人才的作用;類似這種針對科技業的減免措施,不是台灣特有的現象,而是新興國家科技業界的普遍現象。

今天,這兩項「優惠」措施若取消,配股要按實價課稅、認股權股票按價差課稅,不僅使業界無法吸納高級人才進來,也將造成現職的科技人才流失,降低臺灣科技業界競爭力。

一、 經濟部身為產業主管機關,應該與財稅單位好好研擬此一措施,要積極扮演事前溝通協調、維護產業發展的角色。要不然,先前科技業界都已經向財政部陳情與反應,但沒有獲重視;現在,業界也不知課徵以後,後續配套措施是甚麼,還是根本沒有配套措施。

經濟部要重視員工認股權以及高科技產業員工配股,當初優惠制度設計原意--就是要激勵高科技人才。經濟部應該盡速研擬配套措施,比如說,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針對員工配股按時價課稅,提出折衷版本,以免業者衝擊過大;對於員工認股權股份持有股票滿一年者減半課稅,持有股票滿兩年者不予計入所得稅等等,作為配套。讓科技界維持吸納高科技人才的動能,才能維護臺灣高科技產業的發展

二、財政部當初核准發行認股權之時並未要求扣繳所得稅,而今卻突然以兩個解釋函要求認股權必需課稅,這突如其來的政策轉彎,有違政府施政該有的一致性,如何讓科技業界與科技業員工信服,也有失國家公信力。

此外,目前在市場上發行之普通認購權證,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現在卻對同樣性質的員工認股權課以租稅,財政部的解釋函明顯有失公平。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發行股票公司之經理人,於取得公司股票六個月內賣出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行使歸入權,請求經理人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也就是公司經理人可能重複受到差價課稅及歸入權處分,殊不合理。財政部應該將經理人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購之股份排除在歸入權適用範圍外。

四、財政部對於員工認股權課徵稅賦一事,應該研討配套措施,在一定發行條件與符合一定標準、期限下,考量放寬員工認股權課稅時點至股票處分時,或者給予租稅優惠。對於以往已經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課稅標準,則應該不溯及既往,不受所得稅法追繳五年規定所約束。

臺灣科技業面所要面對的是中國大陸、韓國高度競爭,而科技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留住人才,才能留住高科技產業的根,才能留住台灣的根,本席不希望這兩個課稅政策的實施,對臺灣科技產業造成長遠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