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席認為「教育經費」的定義,本來就很難有一個精確的定義,因為涉及教育的事項,是複雜且多樣的。
廣義而言,所有投資於與教育有關之經費與資源,無論硬體與軟體,皆屬於教育經費一環,都是教育經費。也就是教育部所主管的業務項目、所有預算,都可說是屬於教育服務的一環。而「狹義的教育經費」,則單純只直接服務於學生之教育預算、教育成本。
二、此次修法,擬將公立教育機構及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撫卹經費」排除於「教育經費」之外,明顯是傾向狹義的「教育經費」來定義,其目的無非是不希望教育經費遭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濫用,不希望教師退休撫卹金排擠教育經費。但是一個老師在教書時領的薪資算是教育經費一環,但領退休金或接受撫卹時,卻又不屬於教育經費支出的一環,在總體教育投資的理論上,似乎很難如此切割。而就人事資格劃分上,老師的任職期間與退休撫卹期間,確實是可分割、可分別計算的不同人事預算科目。但無論如何劃分,教育部都必須注意地方政府發不出教師退休撫卹金的財政窘境,因為無論教師退撫經費如何區分,地方政府還是經費短絀。
三、除了任職期間與退休撫卹期間的經費劃分顯得模糊外,教育部主管的許多業務包括文化、科學、展覽館場、教學醫院、國際文教、圖書館、硬體建築、硬體投資、各類補助、軍訓業務、海外留學機制等,是不是也要一併來釐清、檢討,納入或排除於本法所謂的「教育經費」的定義中;因此,本席認為若要明確的定義教育經費,除了退修撫卹經費外,教育部應該趁此次機會,一併檢討教育部主管的各項業務,條列式、列舉式的明訂於本法中,以確實規範「教育經費」的範疇與運用。也只有先釐清所謂「教育經費」的範疇,第三條修正案中所提出的教育經費支出的底線規範,才會有計算基礎,也才不會失真。
四、這次立委同仁們會擔心老師的退休撫卹經費排擠了教育經費,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整體的教育預算經費降低且不足,簡單的說,就是「政府沒錢」。自民國九十一年以來,政府總預算規模逐年增加,教育預算規模卻微降,不進反退;也就是說,政府在編定總預算時,顯然相對擠壓教育經費成長。另一方面,政府財政不良,老師愈來愈擔心領不到退休金、領不到月退俸,許多老師希望早點退休,自然造成近幾年的老師退休潮,退休金支出自然大增。
政府擠壓教育預算成長,教師卻急著排隊退休,自然造成我們現在所看到的「老師退休撫卹經費排擠教育經費」的「表象」。
五、也因為政府沒錢,中央政府給地方政府的補助款,原本針對各類計畫性、專款專用的教育補助,只能改成一般性的集中補助款撥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運用上難免「放寬心證」的勻用教育經費,因此,這些教育經費往往解決地方政府的「燃眉之急」,而非「當務之急」。
中央政府缺錢,刻意賴皮的打「迷糊仗」,當然地方政府運用起補助款來,自然就是一筆「糊塗帳」。因此,若不在本法的修訂中,將「教育經費」明確的條列化,明確規範教育經費使用,難保各級政府對於教育經費的運用與補助上「便宜行事,超限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