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邱委員鏡淳,就三一九總統槍擊案由地方檢察官主導偵辦小組辦案,至今未有突破;而內政部長家人遭搶一案,警察主動出擊,蒐集鄰近縣市錄影帶、前科犯資料後,迅速破案。可見在刑事偵察中,警察的專業與人力,辦案的經驗與設備,是遠勝於未受刑事偵察、犯罪偵察專業訓練的檢察官。但我國刑事程序上,檢察官卻是唯一的偵察主體;這與刑事偵察實務上的「警察辦案」、社會認知上的「治安責任」,都由警察負起最大責任的現狀有脫節。因此,行政院對於刑事偵察程序,應該將「司法警察」列入「偵察主體」,與有法律與訴訟專業的檢察官,形成相輔相成的合作關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三一九總統槍擊案由地方檢察官主導偵辦小組辦案,至今未有突破;而內政部長家人遭搶一案,警察主動出擊,蒐集鄰近縣市錄影帶、前科犯資料後,迅速破案。可見在刑事偵察中,警察的專業與人力,辦案的經驗與設備,是遠勝於未受刑事偵察、犯罪偵察專業訓練的檢察官。
二、 但我國刑事程序上,檢察官卻是唯一的偵察主體;這與刑事偵察實務上的「警察辦案」、社會認知上的「治安責任」,都由警察負起最大責任的現狀有脫節。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原本必須同心協力合作無間,才能有效合法的偵察追訴犯罪。但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檢察官為刑事程序上唯一的偵查主體,惟在刑事偵查實務上,大都是由司法警察自行主導,導致現行法律規定與法律事實嚴重脫節。此外,檢察官雖然是法定的犯罪偵查主體,監督指揮警察辦案,但社會大眾對治安責任的認定,重大刑案破案的發生與偵破,社會輿論壓力總朝著警察而來,甚至因而要求警政署長或內政部長下台負責,但卻少有要求檢察官體系的官員下台負責,形成「警察有責無權,檢察官有權無責」的現象。
三、 檢察官除了指揮監督偵察案件,處理地檢署例行之分派案件外,實施刑訴新制後,檢察官還必須蒞庭進行訴訟攻防,可說是分身乏術,實難再有時間完全參與、監督刑事偵察案件。因此,行政院對於刑事偵察程序,應該將「司法警察」列入「偵察主體」,與有法律與訴訟專業的檢察官,形成相輔相成的合作關系;讓檢察官依法律審查、訴訟攻防上的需要,指揮警察辦案、蒐證,而警察在刑事偵察上,則具有一定的偵察主體性,可以「名實相符」的負起偵辦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