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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入境申請表格問題 刊載者:邱鏡淳委員 刊載日期:2004/05/25

本院邱委員鏡淳,就兩岸間各項政府委託與民間受託關係、兩岸協議、證照申請、驗證、兩岸人民間之權利義務、課稅退撫、兩岸交通輸運、金融投資等經濟行為與各種學術文化經濟交流,俱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基準,根據第一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即明訂本法為兩岸關係之基本法。並且在第二條對於兩岸用詞作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亦即「臺灣地區」「大陸地區」「臺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均為法定名詞,不得任意更動;包括依本法而制訂之規則、辦法、要點、書類表格,均受本法約制。然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與在台灣申請居留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中,有關於「申請人證照資料」部分,卻是植入『中共護照』;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示,並無「中共」一詞,「中共」一詞顯然非本法所定之法定用語;再者,所謂「中共」一詞,無論就學術、政治、現況而論,均是指「中國共產黨」,是一政黨名稱,而非指涉「地區」、也非指涉「國家政體」;政府單位所制訂之證照資料表中,『中共護照』一詞,顯然誤用,也不合法例。行政院應立即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示之法定名詞,將申請表格中『「中共」護照』一詞,改訂為『「大陸地區」護照』,以符法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