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第三會期對行政院長之質詢以書面為之。(經濟議題)
一、農漁產品食用安全
報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三月三十日表示為因應日本即將實施農藥殘留新制,農委會組成專案小組,評估配合修正國內規範、改善田間管理用藥技術,並加強向農民與出口業者宣導,以鞏固台灣農產品銷日市場。日本是台灣農產品出口最大市場,光是去年出口金額高達12億美元。日本即將自5月29日起實施新修正的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准釣洏峈犒A藥、動物用藥及飼料添加物採行新制度,擴大農化藥品管理品項,引起台灣農政單位重視。
為了讓農民、農業產銷團體及出口業者了解日本新規定,農委會規劃由農糧署、漁業署、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透過農業改良場及試驗研究所,加強向農民宣導農漁畜產品病蟲害防治、農藥管理及安全用藥;農委會國際處將與外貿協會共同分區舉辦說明會,加強向出口業者宣導新制內容。」日本一向對於輸日產品採取高的檢驗標準,以照顧當地人的食用安全;政府除加強輸日的檢驗配合外,國內的產品安全應也能用高的標準,透過基層的農漁會、縣市農會、省農會等與農民密切相關的組織,加強宣導建構完善的檢驗系統、通報系統。
農委會蘇主委上任後對於農產品安全等議題之重視,在經濟委員會三月八日會議業務報告中蘇主委表示:「農委會業務不只要照顧農民,更要維護全國民眾食用農產品安全,甚至還要推動農產品行銷國際,林務、水保也關係民眾生命安全,農委會的重要性不亞於任何一個部會。打造「全方位的農委會」,發展有特色的觀光休憩農業、活化農村經濟;推展安全有競爭力的農業,拓展農產品外銷市場;推動農業生物科技及品牌,發展農業知識經濟;規劃稻米產業及休耕轉型政策,促進農業永續生態環境;引進行銷及企業管理人才等重要工作,為農業及全民健康打拼。」可見農業委員會主張建立安全的農產品系統,不僅是政府的首要任務,亦是攸關人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線。
據調查顯示,近年來國人的健康問題有大部份跟肝與腎疾病有關,而推動健康的農產品將可有效改善此一狀況,照顧國人的健康,另一方面也可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為此,包括農藥殘留檢測,有機農業的推廣等等配套措施,農委會之具體作法為何?
再則,有關漁產品的藥物檢驗(氯黴素、歐索林酸、磺胺劑、富來頓、富來頓代謝物、 孔雀綠等)、重金屬檢驗(銅、鐵、汞、錳、鉛、錫、鍺等)、衛生菌檢驗等,農委會應加強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尤其是基層的農漁會),為台灣人民的健康把關。如何避免先前發生的輸外漁產不合格事件,目前農委會的政策與防範措施是否建全?
二、漁業權受損未獲救濟,政府失信於民,農委會應站出來支持漁民
台中區漁會八十七年四月提出台中港建港造成漁民損失之補償方案,要求台中港務局能比照民國七十四年間「台中火力發電廠漁業求償案」以及八十一年間「台中港87艘漁筏求償案」,向當時省議會提出補償要求,進行評估調查。
本案係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中港開始建港以來剩下的唯一漁民未能獲補償的案件,台中港建港時約闢地1700公頃,民國七十五年擴增至2600公頃,八十二年再擴至4600公頃(目前約11297.4公頃)。擴增的過程中,侵害了原本在當地海域工作的機漁船等,雖海域為公共財,然而失去固有的作業空間,收入來源頓失,政府加以補償,此乃天經地義;漁民等犧牲小我,配合政府政策,理應受到政府合理的安置與補償。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席曾於院會質詢前院長謝長廷,台中梧棲機漁船(員)請求行政救濟案,院長指示交通部辦理,交通部又全權交台中港務局處理,行政部門相互推諉的結果讓本案石沉大海,漁民的權益無法受到保障。民國九十二年初以來,三次的協調會其實得到初步的共識,補償金額由原先的十八億,協調剩三億零一百三十八萬八千九百七十五元整;然而,主管之交通部以法規部門意見無法源依據及部份專家學者主張漁業權為公共財而至今日尚無下文。這些年來與台中港務局的努力協調,漁民都能理性的爭取,盼與政府良性的溝通,解決漁民漁業受損的問題。而在協調的過程中,漁民的主管機關農委會似未能主動積極協助漁民爭取權益。
同於本案的已有多案成立並完成補償程序,漁民配合政府政策而權益受損,這麼多年來台中港的發展,他們的成全不能完全被漠視。如前所述此案為民國六十二年台中港建港以來最後一件因擴建港區而損害漁業權的請求案,而且漁民所提之主張亦獲部份學者認同,並非完全無例可循。本席曾在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六月十七日及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臨時提案函請行政院處理在案。並於九十四年九月廿日在台中港務局舉行檢討會議,會中部份學者的主張,讓行政部門卻步,而農委會未能站在漁民的一方替漁民爭取權益。年初台中區漁會之陳情,交通主管機關仍無擔當,無法解決漁民的訴求,本席期待農委會能站在漁民的一方替漁民爭取應有的權益,為漁民發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