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藍委員美津,有鑒於新聞局以設定有線電視購物頻道數量上限為現有播出頻道之十分之一的政策,主宰市場結構操作,阻礙競爭機制所帶給消費者的效益。本席建請政府應開放市場回歸公平競爭原則,並嚴守公平中立之立場來監督市場,以達到一方面固守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讓電視商業活絡的三贏局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國國會於1992年通過的有線電視法案中,提供三種量化標準來衡量購物頻道對公共利益的貢獻,分別是收視狀況、和其他類型頻道相較的需求效益、及不同形態消費需求的滿足。若以上述標準檢驗,部份觀眾對於電視購物確有需求,但是對於頻道數多少才算合理,才能符合公共利益,則有待商榷。
二、以目前現有七個購物頻道中,卻有五個頻道是由同一個媒體財團經營,肯定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也有違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尤其未來有線電視即將全面數位化,頻譜空間將有更多空餘,因此與其設定一個絕對數字上限,不如規範出相對於總頻道的比例,並確立單一頻道經營者能擁有電視購物頻道數佔全部購物頻道市場之比例,才能落實公共利益,保護觀眾權益。
三、就購物頻道經營者而言,其生存維繫於系統經營者給予上架的空間越多越好,所付出的上架費用越少越好,而其所獲得的頻道區位,能與消費者頻道使用習慣越近越好。目前電視購物市場預估有一千億新台幣的規模,因此準備投入市場的業者,早已超過既定的七、八個頻道,未來爭取入圍名單與上架成本必然大幅增加,倘若這些成本太過沉重,未來獲得執照之業者必將反映成本,因此設限未必是消費者之福。
四、而系統業者以目前行情一戶可向購物台收取五元為例,一個有十萬戶的系統,每月可多進帳五十萬元。若以目前一些已經數位化的有線電視系統而言,其頻道未來只會多到只擔心沒有內容,不怕沒有地方播的情況下,恐怕也不會支持這樣的政策訴求。
五、有鑑於此,本席建請主管機關應先探求目前有意願與能力經營購物頻道之企業有多少,再作資格與資本審查,以謀求最佳的企業來經營此類頻道。並且強制要求系統業者在開放上架費所增加的利潤,有一定比例要回饋給訂戶,例如主管機關可要求系統業者每增加一定數量之收費頻道(如購物頻道、股市分析、宗教頻道、或其他廣告頻道),則必須自現有的節目頻道組合中,再增加一定數量的節目頻道,包括新類型或較小眾分眾的頻道,使這些頻道不再需背負收視率的商業包袱,而能長期存在於基本頻道組合,以滿足觀眾多樣性收視需求。另外則是必須將增加的利潤反映在調降月租費上。這些方式都可透過精算及財務透明化得出一套公式。
六、除此之外,主管機關也需在電視購物內容上嚴格監督不實、誇大,或不合理的節目內容,以減少消費者受騙上當與受到不公平對待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