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藍美津等32人,有鑒於政府為彌補我國現階段科技人才短缺的問題,擬提高誘因延攬大陸科技人才來臺,但由於大陸人士來臺的資格、要件及審核程序,散見不同的法令規章,並分屬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不但耗費行政成本,在管理上也欠缺效率。為促成科學與產業的雙贏局面,本席建請對於大陸科技人才來臺,應由內政部、國科會、經濟部及有關機關聯合組成審查小組共同進行資格檢覈,並針對核准來臺居留一定期限以上之專業科技人士,建立由該小組進行期中審核制度,以評估是否適宜繼續進行交流,以期能獲致更優良之服務成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國科會統計,目前每年平均約有一三○人次的大陸科技人士來台進行長、短期講學及研究,其中以基礎科學領域交流為主。來台從事科技交流的大陸人士以博士後研究居多,約佔五六%,客座教授佔二一.五%,兩者合計超過七○%,當中又以來自中科院的學者人數最多,其次則是北京大學。
二、目前科技產業的人才需求迫在眉睫,高等教育提供的人力資源又無法符合企業的期待,已使得國內科技人才培育時程無法跟上企業發展腳步的問題明顯浮現,不但影響個別企業競爭力,更衝擊未來國力的成長。而為彌補國內人力資源不足,開放外籍科技產業人士參與我就業市場,似乎是必須選擇的一條路,但包括海外大陸高科技人才來台工作,目前都仍需受到五年期滿需離境的規範,更不必說大陸科技人士來台。
三、由於來臺停留、居留之大陸科技人士、產業人士及產業技術人士,其專長領域頗多雷同,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如會議、演講、研習、技術指導等,也極為類似;但是由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屬國科會與經濟部,延攬單位的性質與目的也不盡相同,因此來臺貢獻之過程與成果自然大不相同。
四、若站在增進科學與產業兩方最大利益的角度著眼,純科學研究較易欠缺應用性與商業性,產業界則時時需要科技研發的挹注與啟發,如果能打破人才界限,使兩者有管道相互流通,則大陸科技人士來臺最長得享六年居留,可大幅提高來臺的貢獻程度。
五、再者,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行使查證認定,往往會有不同的審查標準或要件,因此具備同等資格的科技人才在不同時空、循不同管道來臺,其資格檢覈認證的結果可能因而有所出入;同時,若專業科技人才之延攬單位為與產業密切合作的科研機構,循國科會或經濟部之申請途徑來臺,亦易使該等機構或其他民眾產生疑惑。
六、為促成科學與產業的雙贏局面,本席建請對於大陸科技人才來臺,應由內政部、國科會、經濟部及有關機關聯合組成審查小組共同進行資格檢覈,並針對核准來臺居留一定期限以上之專業科技人士,建立由該小組進行期中審核制度,以評估是否適宜繼續進行交流,以期能獲致更優良之服務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