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藍美津等 人,有鑒於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然而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師資培育政策多元化,截至九十三年底為止,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而並未任教職之人員已高達三萬人。為符合教育專業服務標的,引進具專業素養之儲備師資辦理兒童課後照顧實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應通函各國小,辦理兒童照護為學校職能之一,如要委外辦理應敘明理由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其次,國小兒童課後照顧班師資應以「儲備教師」為主要服務人員;並要求教育部立即協同內政部、學校及相關單位等成立專案小組,研修「國民中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應包括儲備教師之進用、服務、職掌等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五條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就教育資源優勢與善用公共財的觀點來看,兒童課後照顧應以學校自行辦理為主要方式。根據教育部的調查資料顯示,學校自辦者計有819校,3,778班,學生數為70,036人,委外者122校,430班,7,193人,因此學校應積極主動推展本項工作。
二、由於師資培育法自八十三年公布施行後,師資培育政策已由往昔一元化轉變為多元化,由計畫制轉變為儲備制,既為儲備制,即不保證就業,惟儲備師資具有專業知能,其人力運用應予以優先考量。現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各類師資之培育管道,除各師範校院大學部外,尚包括各大學校院所辦理之教育學程及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經查此類人員已獲聘為正式教職者約70,000人,顯示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而並未任教職之人員(即儲備師資),估計累積至九十三年約為30,000人,故引進具專業素養的儲備師資辦理兒童課後照顧實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並且符合教育專業服務的標的。
三、民國八十年間,本席於台北市議會任職期間,極力倡議國小附設公立幼稚園,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大力推動本項政策,每年造福13,000名幼童,且另查私幼每年亦達12,000名,所以並未衝擊私幼之生存。
四、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應通函各國小,辦理兒童照護為學校職能之一,如要委外辦理應敘明理由,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其次,國小兒童課後照顧班師資應以「儲備教師」為主要服務人員;並要求教育部立即協同內政部、學校及相關單位等成立專案小組,研修「國民中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應包括儲備教師之進用、服務、職掌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