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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 羅世雄針對全國焚化爐之爐渣、飛灰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24

案由:本院委員 羅世雄針對全國焚化爐之爐渣、飛灰固化處理不夠確實,陸續發生底灰、爐渣含鉛量超過標 準,建請行政院(一)責成環保署加強垃圾焚化廠爐渣和集塵灰處理工作(二)責成環保署強化爐渣和集塵灰處理查核機制(三)環保署確實督導縣市掌握業主依申請再利用方式,妥善再利用爐渣。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依據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戴奧辛污染物排放總量,排名第二就是垃圾焚化廠。

二、 垃圾焚化廠的操作在空氣污染防制上,尚稱「上軌道」,但是爐渣和集塵灰的處理仍有強化的空間。

三、 焚化爐渣通常認定為一般廢棄物,但是不無發生檢測報告超出有害認定標準之情形;另外集塵灰固化體亦有類似現象。

四、 目前部分縣市焚化爐渣採用所謂「再利用」方式,環保署是否督導縣市確實掌握業主依申請再利用方式辦理,否則將造成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