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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鑒於金融市場問題叢生,此關係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1/09

案由:本院委員羅世雄,鑒於金融市場問題叢生,此關係到金融機構是否健全經營與民眾的民生問題息息相關。各金融機構為推展其消金業務而技術性的隱藏借款成本問題,使借貸者對複雜的金融商品混淆不清,並顯現我國消費市場之資訊不對稱問題,凸顯出金融教育及觀念需全面普及化,因此,本席相當擔憂,且認為具其迫切性,期望能有相關計畫並施行,特此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據金管會發布八月份的統計,有七萬人申請高額信用貸款,已經逾期三個月繳不出欠款,每人平均債務高達八十三萬元,另外三十三萬人平均負債二十四萬元的性用卡債,至於現金卡逾期三個月者有三萬人,平均負債十萬元;截至十月底止全體金融機構現金卡放款餘額’將達三千多億元。

二、對於金融金構「技術性隱藏借款成本」應需改進。

民法規定,金融機構利息收取上限為20%的年利率,大部分之銀行明定期利率皆不過20%,問題是各金融機構巧立收取名目,如手續費、開辦費、違約金及各類費用等。其併入借款成本換算成年利率將可能超過民法所規定之20%上限,使民眾認知大為混淆,而其計算方式使民眾之還債速度永遠趕不上利息增生。

三、發卡前應加強徵信,要求金融機構不應過於浮濫發卡。

某些特定族群其實不應參與這樣的交易活動,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沒有穩定收入的人,在銀行衝業績而過於浮濫發卡之情形下,取得了他們能力無法負擔的現金卡,如此的惡性循環是有必要深入檢視的。另民法規定年滿20歲者依法有行為能力,銀行無法限制民眾簽訂契約行為,但若患有精神疾病患者或相關障礙之民眾是否也能辦卡,是否會落入意圖金融犯罪之人員的人頭工具?要求相關單位應介入調查與規範。

四、應落實加強金融教育與宣導。

隨著銀行的金融商品的推陳出新下月來越複雜化,使民眾無法了解及時的資訊,當局應設法落實金融教育提,使民眾作正確抉擇並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辦卡前應明白的提醒合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