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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有鑑於台灣漁民僱用大陸漁工長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1/09

本院羅委員世雄,有鑑於台灣漁民僱用大陸漁工長年處於灰色地帶,管理單位多頭馬車,且無公正單位可以認證漁工身分,其制度漏洞百出,助長少數仲介業者有機可乘,並衍生所謂大陸漁工「人間蒸發」等不法情事,故如何有效確立漁工政策,並亟早建立其管理權責機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兩岸漁業勞務合作由來已久,目前政策上係以「境外」方式僱用,大陸漁工僅能在12浬以外參與海上作業,然台灣漁業人力缺乏並仰賴大陸漁工業已為不爭事實,截至目前估計大陸漁工僱用人數每年均高達三萬人次,早年漁工生活起居均在狹小船屋解決,農委會為改善國際觀感並考量人道立場,藉興建岸置中心以安頓其大陸漁工,但大陸漁工上岸後不能出岸置中心,形同化外之民;大陸漁工上岸後到底歸誰管?迄今仍妾身未明,就往例有漁工脫逃情事,漁業署、陸委會、縣府、漁會、警方、或是負責安檢作業的岸巡單位往往就互踢皮球,顯見其無事權統一管理機關與現實管理情形混亂一般。

二、以本次衍生大陸漁工「人間蒸發」不法情事所在地宜蘭縣為例,岸置中心交由縣政府管理,為了核對漁工資料,如果稍有延誤,就引起船主抗議;如果快速通關,又恐將替假漁工開方便之門。加上兩岸的政治敏感問題,往往讓承辦人員裹足不前。今年2月大陸宣布恢復漁工輸台,台灣卻沒有具公信力的對口單位出面接軌,大陸漁工市場依舊良莠不齊,連政府核可的識別證,岸巡單位都不敢採信,豈不可笑?而其政策不明、制度紊亂,更給不肖仲介業者揮灑空間。以此次宜蘭檢方大規模查緝作為,雖可讓冰山一角之不肖業者和公務員受懲,但問題是,主事者若不再有明確的作為,漁工問題勢將層出不窮。

三、確立大陸漁工管理權責機關,有效解決大陸漁工問題,係為處理漁工問題重要準則,短期內建立各機關協調溝通平台藉以解決現行漁工問題,並應訂定處理機制,避免再度發生不法情事,中期內長有效建立大陸漁工總額人數控管,並輔導我漁船船主辦理僱用外籍船員相關事宜及培訓本國船員計畫,以多元化我船員僱用來源,減緩大陸漁工短缺對我漁業的衝擊,長期內建立統一事權管理權責單位,方能有效解決降低漁工問題對我漁業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