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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 中油主導推動「雲林石化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1/09

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 中油主導推動「雲林石化科技園區」設廠雲林台西,嚴重影響當地人文生態,倘無法建立合理配套制度,恐重蹈台塑六輕麥寮設廠負面影響覆轍,造成「政府企業賺錢,鄉民買單全輸」的不合理現象,爰此,主管單位應提出立即而有效的因應措施,以利工業發展與人文環境平衡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油主導推動「雲林石化科技園區」,主要在於完成石化上中下游垂直整合,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投資金額龐大,中油考量自有資金財務負擔能力,降低投資風險,乃採合資方式經營。於94年11月共9家公司簽署合資協議書,堪稱國內近年少見之共同投資計畫。然中油轉投資國光石化持股未過半,國光石化未來不受國會監督,經營權可能落入民股手中,倘僅以商人利益為發展目標,而不顧當地居民福祉,是否有違公營企業照顧人民立意原旨,實有待商榷。

二、以其中就本投資案環評部份, 其石化園區逸散性揮發物(VOC)排放量,及空污排放量較台塑廠偏高,另有關固體廢棄物處理、掩埋場設置等對環境衝擊之評估分析顯有不足,而國光石化興建雲林石化園區,擬填築當地原有水道,恐怕會造成嚴重水患的疑慮迄今仍尚未解。證諸鄰近台塑六輕麥寮設廠,國家聯貸高額資金給予其設廠優惠,但所衍生負面影響卻深受當地居民垢病,舉如其工業區的開發因未建立有效合理配套制度,不僅直接影響當地民眾治安與交通品質,而其對附近海域自然生態造成破壞,影響漁民生計,潛藏著如走私、偷渡等各項不利港區治安的因素及環保問題叢生。再者其所謂回饋承諾,如大型醫院與護專設立,歷經十年,皆束之高閣,未見實踐履行。

三、故其石化科技園區設立應朝向工業發展與人文環境平衡發展的目標前進,分別就環評部份應比照國外先進標準辦理,並且考量與台塑工業對雲林沿海地區的綜效影響,而不能單就其個案評估;而中油保障當地子弟就業與相關回饋承諾,應打破行政鄉界的建置,而以台西區域四鄉為其主要回饋單位,另其興建廠址對外聯絡道路網絡應優先興建,避免工業開發所帶進大量車潮導致鄉民交通危害。其漁民產業的權利保護並應有具體規劃措施,另就其可能導致之治安風險問題,

警政單位應有及早因應方案;如能有效解決上開問題,將有效解決我國石化發展與地方發展,更新避免「政府企業賺錢,鄉民買單全輸」的不合理現象再次重演,藉以共同營造中央與地方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