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對攸關三五○餘萬勞工退休保障的舊制勞退基金,其操作績效不佳,無法對勞工謀取最大福利,傾據報載,近五年舊制勞退基金累計賠掉二四○億元,這筆勞工的血汗錢猶如人間蒸發,損失只能由勞、雇雙方不明就裡地埋單,凸顯舊制勞退基金監督仍有盲點制度缺失嚴重影響我國本地勞工整體權益,造成「勞工流汗打拼,政府不當揮霍」的不合理現象,爰此,主管單位應提出立即而有效的因應措施,以利我國家勞退基金運用制度建立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勞委會資料顯示,舊制勞退基金規模約四一○七億元,投入國內股市佔一成九,約七九四億,依該基金管理條例大部分都委託中信局操作,只有極少部分委託民間業者代操。惟多年來,勞委會認為「股票有賺有賠」,既然這幾年的淨收益都高於保證收益的銀行兩年定存平均利率,因此對於賠了多少錢,並不重視。但其勞退舊制基金是由雇主提撥、交給勞委會管理,勞委會管理的績效愈好,勞工的退休生活才愈有保障,但是一旦是有非市場因素介入,例如「上面交代」或「圖利特定對象」,收益自然不會好,顯對勞、雇雙方皆造成巨大損失。
二、更令人憂心的是,根據立院預算中心逐項比對勞退基金決算書,其概算出來有近二四○億元的損失。故勞委會如此心態,根本就沒有為勞雇雙方爭取最大權益。故其收益未每年評估,不僅不利勞工,勞退基金運作宛如大黑箱,沒有人監督。更令人憂慮的是,在勞退新制開始後,勞退舊制種種不利勞雇的「巧門」似乎也一併移轉到新制。例如勞退條例明訂新制基金收益不得低於銀行兩年定存平均利率,照理而言,勞委會應每年作評估,要求國庫在年底補足差額。但勞委會訂定的施行細則比照舊制,違背母法,將新制「基金收益與最低收益比較期間」,改成對勞工最不利的「由勞工提繳到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比較期間從一年拉長到二十年甚至二十五年,對國庫當然有利、但對勞工是否也有利呢?
三、故如上開疑慮與問題,勞委會如不能有效徹底解決,將可能對整體勞工退休權益造成相當程度衝突與影響,故應將其基金操作透明和合理化,並一併修正不合理之勞退條例規定,俾以維護勞工權益最大化為管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