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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羅委員世雄,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1/21

案由:

本院羅委員世雄,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布之「裁罰基準表」其逾期處罰標準過於嚴苛,與其他國家賦稅法令加徵「滯納金」比例兩者顯不相當,建請亟早修正其法令,俾利便民所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傾據報載,高雄市一名謝姓男子因逾期繳納因兩段式違規之交通罰單,

其罰鍰600元罰單,立即調整為1000元,其逾期處罰標準調高比例達66﹪,

其不服裁罰機關之處分,具狀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查其逾期處罰標準與現行財政部訂定納稅(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等)加徵「滯納金」約3﹪至5﹪

兩者比例顯不相當。

二、查大法官會議616號針對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等解釋:「對納稅義務

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 之制裁,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上開規定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之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宣告違憲。故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布之「裁罰基準表」其逾期處罰標準是否過於嚴苛,有無重新修正之必要,實屬當下之急。

三、故交通監理單位,應重新檢視「裁罰基準表」之處罰標準是否過當,避免

形成「一國兩制」,危害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利,與具體具體法律正義。尤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涉人民日常生活權益甚大,其裁罰基準表設計正當性

值得有關單位重視。